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開始供暖已經有一些日子了

大家已經都感受到了來自暖氣的溫暖

而有些朋友家的暖氣卻有了小脾氣...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我家的暖氣管爆裂了,請問造成損失能否索賠?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家裡暖氣因爆裂等原因無法享受供暖,請問是否應繳納供暖費用?

......

為了解決大家的疑問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鄧青菁法官

結合案例

對供暖季的糾紛進行了詳細解讀

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案例一:商業樓按民用標準收供暖費,協議有效嗎?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事件

某供暖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供暖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甲方嚴格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暖氣費收費標準執行,16.5元/建築平方米。遇價格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015年11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文調整了本市非居民供熱價格。根據文件,本市城六區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2元/建築平方米;其他區域非居民供熱價格統一調整為40元/建築平方米。供暖公司以此為依據,要求房地產公司在該季按每平方米40元的計算標準繳納供暖費,房地產公司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

經過

訴訟中,房地產公司提交雙方簽訂的《供暖協議書》,證明雙方約定按照居民標準計算供暖費,並且補充條款約定供暖公司按照30%的優惠比例收取供暖費。供暖公司認可該協議書的真實性,但是認為,根據協議書第二條,遇價格調整時,按照文件規定執行。

結果

法院判決認為,結合本市關於燃氣民用供暖價格由每建築平方米為30元的基礎上,按照之前雙方的優惠比例計算供暖費。判決房地產公司以此標準向供暖公司繳納供暖費和滯納金。

法官解讀:供暖協議書合法有效

法官介紹,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供暖費的收費標準應當如何認定。

某供暖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有《供暖協議書》,該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供暖公司主張因案涉協議中有“遇價格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的預定,因此應根據物價局及發改委文件規定的商用供熱價格收取供暖費。

但《供暖協議書》中關於價格調整的約定條約是指遇政府價格調整時的計算標準,並沒有將民用供暖價格一併改變為商用供暖價格,也沒有改變優惠比例之意。

因此,應當結合本市關於燃氣民用供暖價格由每建築平方米為30元的基礎上,按照之前雙方的優惠比例計算供暖費。

案例二:沒有享受供暖,該不該交供暖費?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事件

簡某是某商業街店鋪業主。案涉房屋所在物業公司與某供暖公司簽訂《鍋爐房、供暖系統轉讓、投資改建及供熱運營管理合同》約定項目地址、名稱、期限等內容。協議簽訂後,某供暖公司為簡某提供供暖服務。因簡某未交2015-2016年度供暖費,某供暖公司訴至法院。

經過

經核實,簡某2015-2016年的供暖費未向某節能技術公司交納。簡某稱涉案房屋在2015年12月由於暖氣總閘爆裂,因此拆除了供暖設施,並提交了照片。簡某提交房屋所述物業公司出具的《證明》、同一商業街涉其他號房屋起訴狀、撤訴談話筆錄及繳費票據,證明本案涉訴房屋在2015年度之後沒有實際享受到供暖服務,與涉案房屋相鄰的其他房屋也沒有供暖設施。

涉案房屋物業公司稱:大概在2015年12月接到業主電話反映涉案房屋泡水了,經現場核實是至少有兩組以上暖氣片裂了,隨後物業公司聯繫了某供暖公司的維修工到現場搶修的。

簡某所有的本案涉案房屋相鄰兩側的房屋均沒有接通供暖設施。由於水管凍裂後不能恢復,租戶將此房屋的供暖設備拆除,一直用空調採暖。

結果

針對2015-2018三個採暖季,經法庭詢問,某供暖公司沒有涉案房屋所在南側商業樓的測溫記錄,也無法提供涉案房屋的測溫記錄。終審法院經審理,駁回某節能技術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收費前提是進行了服務

法官介紹,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某供暖公司是否為涉案房屋提供了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間的供暖服務。某供暖公司作為義務方應當首先舉證證明其確實履行了供暖義務。某供暖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在上述供暖期間履行了供暖義務並達到了溫度標準,無法提供相關的測溫記錄。

相反,簡某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某供暖公司在其主張的供暖期間並沒有為涉案房屋提供符合溫度標準的供暖服務,與涉案房屋相鄰的房屋也沒有享受供暖。某供暖公司不能證明其履行了供暖義務,無權要求供暖費。

法官建議

採暖用戶應加強對相關證據的保存。如涉及停暖問題時,採暖用戶有權在達成停暖協議後,簽訂停暖書面協議留存,同時要求供熱企業履行為用戶辦理相關停暖手續的義務。

採暖用戶有權向供熱企業申請測溫,供熱企業應當自接到測溫申請後的當日與採暖用戶約定進行入戶測溫。如室溫確實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政策規定的溫度,供熱企業應當退還採暖費。

案例三:暖氣管崩裂淹兩家,鄰居、物業、供暖公司誰擔責?

以案釋法 | 暖氣有“脾氣”?就要這麼維權!

事件

2013年11月25日中午,在某小區內,因1102室房屋內的暖氣管道鏽蝕崩裂,致1102室房屋和902室房屋內裝修及傢俱家電等物品被水浸泡,引發損失。事故發生後,物業公司和某供熱公司均到場進行處置,更換了損壞管道並制止了滲漏。此後,902室的李某、物業公司、某供熱公司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

經過

訴訟中,李某提交了家裝維修報價單、照片、發票等證據以主張此次漏水造成902室房屋的損失。要求物業公司、某供暖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某供熱公司主張1102室房屋的業主王某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另查,1102室房屋的所有權人王某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物業公司、某供熱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某供熱公司賠償王某因2013年11月25日暖氣管道漏水所致損失155685元。

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某供熱公司依法賠償李某暖氣管道漏水所致損失7萬餘元。

法官解讀:誰有過錯誰擔責

法官介紹,案件中,902室房屋因供暖管道崩裂漏水而致室內裝修損失,李某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責任方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某供熱公司作為902室房屋的供暖服務方,未履行排查管道所存在安全隱患的義務,導致漏水事故發生,對此負有責任,應當賠償李某因此產生的損失。

物業公司作為902室房屋的物業服務方,在事故發生後協助處理了事故,不存在相應過錯,因此業主李某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某供熱公司稱1102室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主張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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