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告

關於敦促內蒙古義利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集資行為人退繳贓款的通告

警方通告

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法律規定,通告如下:

內蒙古義利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集資行為人(含業務員、總監、經理、其他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人員)自本通告發出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應將自己在內蒙古義利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期間收取的代理費、返點費、提成費、佣金等贓款全額退繳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涉案財務專用賬戶,退繳贓款前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經偵大隊辦理。

及時退繳上述款項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凡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拒不退繳贓款或者歸還上述款項的,公安機關將嚴肅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聯繫人:李警官、王警官

聯繫電話:0471-6539502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

2019年11月25日

關於敦促北京日益盛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呼市一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集資行為人退繳贓款的通告

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保護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法律規定,通告如下:

北京日益盛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呼市一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非法集資行為人(含業務員、總監、經理、其他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人員)自本通告發出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應將自己在北京日益盛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呼市一分公司期間收取的代理費、返點費、提成費、佣金等贓款全額退繳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涉案財務專用賬戶,退繳贓款前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經偵

大隊辦理。

及時退繳上述款項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凡在本通告規定期限內拒不退繳贓款或者歸還上述款項的,公安機關將嚴肅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聯繫人:李警官、王警官

聯繫電話:0471-6539502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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