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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县法院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宣判。本案是我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文某欲捕鸟售卖,其从桂林购买尼龙网后,于2018年10月上旬在某柑子地里架网捕鸟。同年10月26日上午,文某将捕获的鸟类拿去售卖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摩托车上缴获鸟类94只,蛇1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所捕获的鸟和蛇均系国家三有动物(注:“三有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缴获的鸟类和蛇于2018年10月26日送检时,鸟类活体为4只,蛇1条。2019年10月28日,文某向县法院交纳国家自然资源赔偿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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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决:一、文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二、文某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自然资源损失人民币27000元(已支付4000元);三、文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我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体现出我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旨在强化人民群众对生态环保和绿色发展的意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美丽全州。
编 校|刘国艳
责 编|周田秀
审 核|邓 琳
发 布|全州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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