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區人社局 教育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規範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該規範性文件的司法建議。

接收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司法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立即停止執行該規範性文件。

司法建議作為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的重要方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