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一校長性侵兒童一審被判無罪,檢察院抗訴後二審改判刑12年

據廣西南寧市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11月29日,由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黃某權強姦、猥褻兒童案獲得法院改判,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定:一審判決對言辭證據採信邏輯分析錯誤,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原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權行為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支持馬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和南寧市人民檢察院的支持抗訴意見,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19年3月,馬山縣檢察院指控某村小學教學點校長黃某權涉嫌強姦、猥褻其執教的兩名學生,一審法院認為到案作證的學生的證言陳述不符合常理,證人之間陳述有矛盾,判決黃某權無罪。

南寧市檢察院和馬山縣檢察院對案件共同研究分析,發現本案的證據狀況與高檢院的指導案例高度相似,根據指導案例確定的裁判規則,對未成年人案件證據的審查應當有別於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據其年齡、認知階段陳述的事實,沒有違反認知規律和相反證據的應當予以採信,而對其成年人提出的辯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釋或前後矛盾的,不應當採信。隨後,馬山縣檢察院作出抗訴決定,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最終,二審法院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黃某權作出了有罪判決,判決黃某權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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