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盜竊慣犯出獄後再犯 未達“數額較大”標準仍被捕

映象網洛陽訊(記者 徐孟國 通訊員 魏孝群)盜竊財物未達《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他為何卻仍被刑事拘留和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下面,我們來看洛陽市公安局南昌路派出所11月份辦理的這起盜竊摩托車案例。

洛阳:盗窃惯犯出狱后再犯 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仍被捕

11月14日中午12點許,家住洛陽市澗西區麗春路某居民小區的小夥子朱某,發現自己好幾個月未使用的黑色輕騎踏板摩托車,頭一天中午還看見停放在小區樓下停車棚內的,現在卻不見了。他隨即報警。

接報案後,南昌路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隊二中隊迅速立案開展調查。經調閱案發地附近監控視頻,發現在13日下午17時30分左右,有個上身穿藍色工裝的男子來到車棚踩點,對被盜摩托車進行“窺探”。大約半個小時天黑後,還是這個穿藍色工裝的該男子來到車棚將該黑色踏板摩托車“推走”。

辦案民警通過在小區走訪調查門崗和居民,並請求大家幫助辨認是否認識該短視頻中的“推車”嫌疑人。從藍色著裝看,因與施工人員著裝相符,疑點逐漸集中於在該小區改造暖氣的施工人員。經進一步工作,確認、鎖定其中一名暖氣施工人員惠某。

後經傳喚到案訊問,惠某2008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其對“推走”盜竊摩托車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原來,惠某自今年8月份開始在該小區進行暖氣改造施工期間,就已經“瞄”上了車棚裡停放的這輛摩托車,由於該車灰塵大厚,也沒上大鎖,應該是長期沒人騎用過了。到了11月13日,惠某來該小區進行供暖前試暖後下午17時30分下班時,又到車棚處“踩點”意圖盜車,但由於當時尚未天黑,加之周圍有人恐被發現,惠某便到小區門口等待至18時多天黑時,再次進入小區車棚,將該車“推走”。由於車輛停放時間較長無法啟動,他一直步行將該車推行10餘公里至龍門大道自己的租住處,更換電瓶後自己騎用。誰知剛騎用一天,事情就敗露……

11月15日,南昌路派出所對盜車犯罪嫌疑人惠某依法刑事拘留。警方經對繳獲的該摩托車委託物價部門作價,車輛價值1335元。根據《關於河南省盜竊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數額較大”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量刑標準。那麼,該案中惠某盜竊財物價值1335元,尚未達到夠上盜竊犯罪2000元以上的“數額較大”標準,辦案部門為何還要對其刑事拘留和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呢?

原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即1000元)確定,因而,惠某盜竊財物價值1335元,已經涉嫌夠成盜竊犯罪。所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惠某已被採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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