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聚餐飲酒後溺亡,責任誰來擔?

紅網時刻11月28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許振興)王某和朋友們在休閒農莊聚餐,飲酒後與其中一位朋友彭某到農莊的垂釣魚塘邊散步。誰知,王某不幸落水溺亡。因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王某家屬將魚塘經營者和聚餐的9人告上法庭。11月26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湖南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和彭某分別賠償原告損失13萬餘元、4萬餘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其他被告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生前與彭某、劉某等系同學或同事關係。2018年10月21日,王某與彭某等8人及案外人周某等人相約聚會。恰逢當日劉某在農業公司經營的休閒農莊設宴,王某便和眾人一同參加,並在就餐時飲酒若干,餐後留在農莊。

事發當日監控錄像顯示:彭某與王某兩人曾在飯後下午兩點多左右一起沿魚塘邊的步行道散步。因發現有魚群在魚塘裡遊動,王某曾有下到塘邊拿網撈魚的動作。半小時左右,彭某獨自一人離開,並在約4分鐘後返回。其後自述,因發現王某不見蹤影且呼叫無應答,懷疑可能落水,遂電話向眾人求救,並自行下水打撈。王某被打撈上岸後,農業公司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但急救車趕到後發現王某已無生命體徵,遂將王某送至殯儀館。

翌日,王某家人報警。公安機關經過走訪調查,作出“王某排除他殺或自殺情況,屬於意外溺水死亡”的認定結論。因王某家屬要求,公安機關未就王某死因進行屍檢解剖和血液酒精濃度檢測,未確定王某溺亡前是否處於醉酒狀態。

另查明,農業公司經營有兩口相鄰垂釣魚塘,王某溺亡於其中一口。魚塘周邊堤岸鋪設有簡易步行道及到水邊的步行梯級,兩魚塘相鄰岸堤上建有帶護欄的步行遊廊,魚塘垂釣場所附近處設有數塊安全警示標誌牌及數個視頻監控探頭。王某落水區域處於監控視頻盲區。

法院審理認為,一、王某的溺亡屬於意外事件,各方當事人均對該事件無主觀過錯。王某生前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自身行為安全承擔最高注意義務。其在明知已醉酒後且可能對身體自控意識能力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將自身置於涉險之地,是導致其落水溺亡的主要原因。根據自甘風險和自擔責任的侵權歸責原則,王某在此事件中應負主要過失責任。二、彭某作為陪同王某散步的唯一同伴,對飲了酒的王某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但其將王某單獨置於涉險之地,存在客觀上的疏忽大意,應對此事件負一定的過失責任。三、農業公司作為經營者,對經營場所內的相關設施及經營項目具有運行安全保障的法定責任,對消費者負有必需的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義務。從監控設備配備及設置情況來看,農業公司存在監控設置不完整留有盲區的安全漏洞,特別是對涉案場所的安全監控及巡查存在監管不到位的失誤,導致未及時發現王某意外落水,客觀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察過失,故應對王某的死亡後果承擔相應的過失責任。四、王某等聚會眾人之間雖有相互照顧和注意義務,但該義務是相對有限的,且本案中的相邀聚會屬於共同就餐類安全風險較低的集體團隊活動,加之王某散步時有彭某相伴,故王某家屬要求劉某承擔疏忽組織管理的失職之責無法律依據。同時,現無證據證明共同聚餐者對王某有惡意勸酒或灌酒行為,或王某在溺亡前已實質處於醉酒失控狀態,通過監控視頻亦無法判斷王某事發當時處於明顯醉酒失控狀態,而且有彭某相伴,王某家屬要求其他8人對王某酒後落水行為承擔疏於注意照顧的過失責任無法律依據,亦超出對一般常人的正常合理要求和價值評判。

最終,法院認定由農業公司和彭某各按15%和5%的比例承擔王某家屬損失,其餘損失則由王某家屬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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