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6·提醒」扩散!石家庄市公安局将对这些违法养犬行为顶格处理

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依照市人大2008年颁布实施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养犬管理区域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是指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实行犬只注册登记制度,犬只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饲养。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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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石家庄市公安局犬只留检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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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法养犬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犬只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未迁移至一般管理区继续饲养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对养犬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养犬人处以50元罚款。

六、为遏制违法养犬行为反弹上升的势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对遛犬不牵绳、一户养多犬及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等违法养犬行为,一律顶格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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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底岩 监制/任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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