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11月25日,就是前天,中國足協在上海召開了中超16隊投資人大會。會議上各個俱樂部,為明年的中國足球各項規則的改進,爭先恐後的提出了很多意見。這裡就不逐條說明了。但在所有提議中,有一條提議異常“醒目”和特殊——“每隊的無血統歸化球員,只能報名2人上場1人”。“醒目”和特殊,是因為這是足協提出的,並且提議已經進入了草案狀態。

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李可有血統,不受這條限制。而艾克森沒有血統,就會被這條限制。

一、“無血統歸化球員報2上1”違反勞動法了嗎?

我們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這條規定:“不能因為出身,在工作上歧視勞動者。除非這個工作有特殊要求。

我們現在探討下這條法律條文。這條法律條文要點,就在後面這句“這個工作有特殊要求。”小編認為足協對“無血統歸化球員報二上一”,絕不符合這一條。

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二、“除非這個工作有特殊要求”到達是什麼意思?案例是什麼?

舉三個案例:

教師工作這不能口吃和步態異常。

醫生工作不能色弱、色盲。

飛行員工作身體上不能有明顯的疤痕。

設計這一條,就是因為某些人身體條件,對這項工作確實無法勝任。這種工作在就業時,單位可以明明白白的寫在招聘和工作要求上。這不但不違反勞動法,也是勞動法賦予工作單位的權利。更是勞動法保障這個項工作中,每個從業人員水準的一個最低要求。

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教師職業不能口吃。

三、無血統歸化球員符合“除非這個工作有特殊要求”嗎?

符合這條的唯一條件:中國本土球員比歸化球員,更適合足球這項運動。——假設如此,這條就符合!

顯然這不是事實。對不對?小編不相信會有中國球迷會認同這個理念。

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四、除了勞動法。還違反了那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我國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的含義是: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對於所有公民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

堂而皇之的拿著個人血統來限制就業?小編學的是體育教育學不是法律。不敢妄言這是否是違憲或違法行為。但是從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來看——確實有待商榷!

足協草案“無血統歸化報2上1”違反了勞動法和憲法哪條規定?

五、結語

小編昨天發微頭條討論此事時,有朋友問道“足協沒有法務嗎?”輕輕一句話,讓小編深深的陷入了思考……特有此文。

有沒有法律出身的球迷朋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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