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11月18日下午

一辆白色小轿车堵在了

文华街道某废旧金属收购店

门前的进出通道

里面满载废旧金属的卡车出不来

外面的车也进不去……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白色小轿车的主人姓潘,原来,经营这家废旧金属收购店的熊某于2018年11月、12月,先后两次向潘某借款共30万元,约定用期一年,每月偿还利息,但到了2019年10月份,熊某就不再支付利息,并向潘某声称自己连本金也无力归还。

后潘某听说熊某在今年3月还曾向另外一人陈某借款10万元。

担心熊某还不上借款的潘某只能一纸诉状诉诸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潘某担心熊某将店内的废旧金属销售一空后“跑路”,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店内的一台航吊、变压器、剪铁机、打包机,两台地磅秤并扣押废旧金属100吨。

拿到民事裁定书的潘某还是不放心,于是将私家车堵到了熊某收购店门口,联系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派人前来实施查封扣押。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店内只有熊某的合伙人姚某在,据姚某叙述,其与熊某是今年10月19日才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熊某提供设备和场地,姚某负责收购和出货,盈亏共担。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希望他们双方能够好好协商,如果这些设备都被查封了,我们收购店就无法经营,更无法产生利润来偿还这些债务,我自己也会遭受更多损失。”

姚某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并主动帮助执行干警联系熊某。

一个小时后

熊某终于风风火火的赶了过来……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执行干警向熊某阐明法理,告知其法院将对店内部分设备进行查封,熊某表示自己目前无力履行,希望潘某同意推迟还款期限,撤销保全申请。

此时,另一债权人陈某也闻讯赶来,并表示自己打算在第二天就到法院起诉熊某,要求其归还本金,三方你来我往僵持不下。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见此状况,执行干警只得就地对三方进行调解,在充分释明法理后三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姚某先借给熊某10万元,用于偿还潘某和陈某的部分欠款,而熊某需在2020年1月2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期间,潘某、陈某不得做出干扰收购店正常经营的行为。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为不影响收购店日常经营活动,保障收购店后续利润能够偿还熊某债务,执行干警决定就地查封店内的一台航吊、变压器、剪铁机、打包机,两台地磅秤,交由熊某、姚某保管,期间如发生毁灭、损失、转移等情形,由熊某、姚某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普法小课堂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注意:上述案例中,潘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中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房产作为担保。法院依法对熊某收购店内的设备予以查封,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也促进了案件快速高效的解决。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呢?有哪些分类呢?

别急别急~咱们往下看~

废旧站老板被围堵,法官“解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所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时间方面

诉前保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

诉讼中保全:在诉讼进行之中。

管辖法院方面

诉前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中保全:受理案件的法院。

启动方式和主体

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

诉讼中保全: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申请理由

诉前保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

是否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讼中保全:(1)当事人申请:可以责令提供担保;(2)法院依职权:无需提供担保。

裁定时间

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中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其他情况则可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范围

诉前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中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措施的解除

诉前保全:(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已过查扣冻期限。(2)申请人在采取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

诉讼中保全:(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2)已过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提示】

(1)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非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不必须解除保全。

(3)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若责令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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