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這些都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切記!這些都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虛開發票是我國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切記!這些都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切記!這些都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發票具體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因此虛開既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騙取出口退稅、虛抵進項稅款等行為,也包括虛開普通發票以虛列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等行為。

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


切記!這些都屬於虛開發票行為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於2014年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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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明確了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這是最標準的答案,寫的很明確,但還是有很多前輩一個接一個的前赴後繼,果然最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收手吧老闆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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