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賀蘭一男子被判刑10個月,並處罰金5000

近日,賀蘭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污染环境罪!贺兰一男子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賀蘭縣某鎮村民田某的院落,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廢機油包裝桶為原料,通過粉碎、清洗,加工成塑料顆粒原料用於銷售。

2018年10月,銀川市公安局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分局聯合賀蘭縣環保局在對其塑料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加工點貯存塑料顆粒3.29噸,廢機油包裝桶0.76噸。

經認定,涉案收集、處置的廢機油包裝桶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屬於危險廢物。

污染环境罪!贺兰一男子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污染环境罪!贺兰一男子被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

今年9月,賀蘭縣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向賀蘭縣法院提起公訴。

賀蘭縣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處置危險廢物4.05噸,其中包括3290公斤廢舊油桶加工的塑料顆粒和760公斤廢舊油桶,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賀蘭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汙染環境罪。

保護環境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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