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不到位、充當保護傘 綏德警方多人被處分

11月25日,綏德縣紀委監委官方公眾號發佈七起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的典型案例。

1.綏德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憲東違反工作紀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張憲東在擔任綏德縣公安局副局長、住建局副局長、城建監察大隊大隊長期間,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馬軍開發的環城花園違建項目監管不到位;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延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許輪雙方尋釁滋事案件親自起草調解協議書和諒解書做私下調解。張憲東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能夠配合審查工作,積極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紀違法事實,2019年11月,張憲東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2.綏德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劉正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的問題

劉正前在擔任綏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期間,違規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馬軍在臻德大廈三樓會所中的幾次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一桌餐”宴請;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馬軍參股的煤礦入股並分紅獲利。劉正前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能夠配合審查工作,積極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紀違法事實,2019年11月,劉正前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綏德縣公安局黨委委員楊海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楊海濤在擔任城關派出所教導員期間濫用職權,將查獲的十幾萬元賭資中的大部分退還給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馬軍。楊海濤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客觀上充當了“追贓不力型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能夠配合審查工作,主動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紀違法事實,2019年11月,楊海濤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4.綏德縣公安局看守所所長馬向旗、千獅橋派出所民警馬東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馬向旗在擔任千獅橋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屢次失職,未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延明在逃期間,在其管理轄區內發生砍人事件及時告知追逃部門(橫山縣公安局),也未積極採取布控措施;在延明尋釁滋事案案卷材料中沒有體現對馬陽傷情鑑定的審批程序;在辦案過程中對多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線索未能積極調查取證。馬向旗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案件主辦民警,客觀上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2019年11月,馬向旗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警務工作人員馬東鵬,在辦理此案過程中對消極證據(調取視頻監控)的調取不符合辦案程序,也未作出收集消極證據的措施。馬東鵬同志身為中共黨員、辦理本案的警務工作人員,客觀上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2019年11月,馬東鵬同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綏德縣公安局千獅橋派出所民警馮建華、曹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問題

千獅橋派出所民警馮建華、曹龍二人,在偵辦馬峰等人在綏德城區“名貴會所”飲酒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中,未執行局務會報捕決議,未繼續深入偵查,構成了失職行為,導致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並繼續作案。馮建華、曹龍二同志身為中共黨員、辦理本案的民警,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該二人能夠配合審查工作,積極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法違規事實,2019年11月,馮建華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曹龍同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綏德縣公安局田莊派出所教導員胡鳳宏違反廉潔紀律的問題

田莊派出所教導員胡鳳宏,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在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馬軍參股的煤礦入股並分紅獲利。胡鳳宏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能夠配合審查工作,積極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紀違規事實,2019年11月,胡鳳宏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7.綏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民警馬達違反工作紀律的問題

刑警大隊民警馬達在偵辦惡勢力犯罪集團頭目延明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許輪聚眾鬥毆案、高某豔被非法拘禁案中構成失職行為,還將辦理景某紅被非法拘禁案詢問筆錄丟失,造成不良影響。馬達同志身為中共黨員、警務工作人員,客觀上充當了“保護傘”,應負直接責任。鑑於案發後,能夠配合審查工作,積極向市、縣兩級紀委交代其違紀違法事實,2019年11月,馬達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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