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人找關係恢復駕照被騙14.5萬元,拘禁他人逼還錢,男子一錯再錯

荊門晚報記者 李柬 通訊員 吳爍碩

託人找關係恢復駕照被騙14.5萬元,拘禁他人逼還錢,男子一錯再錯

黃某的皮卡車

2019年9月17日7時許,荊門西三環某路口,一輛皮卡車突然加速將前面轎車逼停,皮卡車車主黃某砸破轎車玻璃,強行擄走小車司機郭某,與郭某隨行的王某立即報警。

市公安局漳河新區分局雙喜派出所民警接警後立即出擊,最後在民警的耐心勸解下,有效化解了該起突發警情。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花重金託人恢復駕照       

2018年初,黃某因酒駕被公安機關暫扣駕照6個月。由於工作和生活的需要駕車,黃某四處託人想辦法恢復駕照,後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荊門某國企上班的郭某。

“當時他就誇下海口,說自己有關係,幫我恢復駕照是分分鐘的事,不過要出1.8萬元的好處費。”黃某在供述中說道。為快速解決駕照的問題,黃某很快就打給了郭某1.8萬元。此後,郭某以辦事為由又找黃某索要了12.7萬元。

錢給了,但是黃某的駕照卻遲遲沒有動靜。心急如焚的他隨後多次找郭某要錢,但是郭某總以各種理由搪塞,最後發展到了不接電話、不肯見面的地步。

拘禁他人逼迫還錢          

黃某發覺被騙,憤怒之下準備將郭某拘禁起來逼他還錢,於是準備好了鐵鏈、麻繩、紮帶等作案工具,又經過多次踩點摸清郭某的出行習慣以及各路段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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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

一切準備就緒。2019年9月17日7時許,黃某獨自一人開著皮卡車,在荊門漳河新區西三環某路口將郭某汽車逼停後強行擄走郭某。案發後,黃某先故意將車開到有監控的點誤導警方自己出現的位置,隨即繞過監控將郭某帶到事先踩點好的某樹林內,將郭某進行捆綁並毆打,一來為了洩憤,二來逼郭某還錢。

經勸說迷途知返       

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黃某,但由於黃某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不能很快找到他的位置,派出所民警根據已有的線索開始地毯式搜索。

雖說黃某的手機已經關機,但是民警彭濤還是讓黃某的母親發短信勸兒子回家,並且在搜索過程中也堅持給黃某打電話發短信。不懈努力之下,事情出現了轉機,黃某主動給彭濤回了電話。

“你有什麼困難有什麼心結跟我說,我來幫你解決……我非常理解你的心情,但是這都不是違法犯罪的理由……想想你的老母親想想你的孩子,希望你能回頭是岸,給自己一個機會……”彭濤耐心地勸黃某。

一番勸說之後黃某已是聲淚俱下,最後主動投案自首。距發案不到十個小時該案告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違法索債不可取    

託人找關係恢復駕照被騙14.5萬元,拘禁他人逼還錢,男子一錯再錯

警方提醒,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很多債權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在多次索債未果時不訴諸法律,而採取非法扣押、強佔他人財物或以綁架、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逼他人還錢,而沒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樹立牢固的法制意識,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是正確的選擇。此外,黃某駕照被暫扣後,應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不該一錯再錯,以致受騙越陷越深。    

鏈接:非法拘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駕照暫扣6個月怎麼解除?

1.在指定期限內將違章辦理,交清罰款。

2.攜帶身份證和兩張一寸白底登記照,參加學習7日,憑滿分教育通知書參加滿分教育學習,並領取科目一考試證。

3.參加科目一考試。

4.科目一考試及格以後,等暫扣期結束,憑及格通知書領駕駛證。

駕駛證被吊銷後怎麼恢復?

無論是何種情況,駕駛證被吊銷以後都要重新參加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試,並且通過以後才能恢復駕駛證。

按照不同的駕駛證吊銷原因,駕駛證吊銷後恢復的時間限制,其中:

因飲酒、醉酒駕駛而被吊銷駕駛證的要在五年以後才能重新參加駕照考試;

因飲酒、醉酒駕駛營運性機動車而被吊銷駕駛證的要在十年以後才能重新參加駕照考試;

因肇事逃逸、醉駕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吊銷駕駛證的終生不能參加駕照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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