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錢不還變“老賴” 法官劃扣工資促執結

11月19日上午,隨著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對被執行人萬某工資卡內最後一筆2萬餘元款項的成功劃扣,一起長達近4年的執行案件終於劃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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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要從頭說起。2008年11月萬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好友汪某借款100000元。汪某稱,萬某當時說急著用錢,並口頭承諾過兩天就還錢,礙於朋友間的面子,自己並沒有讓他打欠條。然而時間一長,每次見到萬某,對方都隻字不提還錢的事,自己便有些“不淡定”了,開始多次打電話問萬某要錢,卻始終沒要來。2009年12月,在汪某哥哥的見證下,萬某給汪某打下了一張欠條,並約定如不能及時還款,自2010年元月起,按8‰計算月息。然而隨後萬某不僅不支付本金,約定好的利息也是分文未付。無奈之下,汪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萬某於2015年10月1日前分四筆償還共計10萬元的借款,汪某自願放棄利息。

然而調解書生效後,萬某卻僅支付了3萬元借款。汪某一等再等,等來的卻是萬某的一拖再拖。無奈之下,汪某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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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萬某始終對執行法官避而不見,執行法官多次撥打萬某的手機號碼,均是無人接聽狀態。執行法官經實地查找,發現萬某早已從租住的房屋中搬出,鄰居和親友都不知道他搬去了哪裡。執行幹警通過多方調查發現,萬某除每月有一筆固定工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遂根據萬某的財產情況,決定依法每年對萬某的工資進行一次劃扣。扣到工資後,法官立刻將執行款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汪某。於是,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自2016年起,執行法官經過三次劃扣,最終通過強制扣劃被執行人工資的方式,將這筆案款執行到位。

【說法】什麼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劃扣被執行人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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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且該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一般是在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下才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且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予以協助。

但這也並不意味著對被執行人工資等收入的全額劃扣。在執行過程中,有權扣留、提取的收入應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範圍內,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過程中如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特別是涉及到該筆款項系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應的情況,應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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