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的适用

特赦令的适用

一、解读九类特赦对象

1、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犯罪分子,时至今日已经近百岁了,关在监狱的屈指可数,放出来也是人畜无害了。

2、参加过建国后的对外战争的,最近就是对越自卫反击战了。这些人已经五十多岁以上了。

3、建国后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一定要看到这个“并”字,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而非参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是不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工程“是有明确的范围。

4、曾经是现役军人“并”获个人一等功的。还是要注意这个“并”字,在其他行业(例如警队)获得的一等功以及集体一等功,不符合特赦条件。

5、“过当”类犯罪。原判三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

6、75周岁、严重残疾且不能自理。这仍然是并列关系。只符合一项是不行的。“严重残疾”是有明确范围的。

7、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三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

8、丧偶妇女有未成年或严重残疾子女要抚养,原判三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

9、假释已过五分之一考验期或管制的。

二、限制条件

1、有重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不赦,老人除外。

2、余刑十年以上者不赦,老人除外。

3、曾经特赦者不赦。

4、不认罪不赦。

5、现实危险性不赦(自由裁量权)。

三、特赦令对刑事司法的示范作用

从特赦令解读刑事政策,仍然是宽严相济,只是更加明确,并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1、对老残妇孺的照顾,这是现行刑法确认,并在刑事司法中践行的原则。特赦令对丧偶且承担监护责任的妇女的照顾,是一个新的举措,估计会成为刑法下一次修正时的内容,至少会成为刑事司法中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

2、对重大功臣的特殊照顾,这是刑诉法修改后的第一次公开试水。将功补过,古已有之,但是在刑事审判中不作为公开的量刑情节。在特赦令的示范作用下,未来将成为审判时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值得纳入辩护意见中。

3、对“过当”犯罪的原谅,在审判中应该已有体现,用特赦方式进一步宽容。这意味着,今后的刑事司法实践对“过当”犯罪的尺度将越来越大。

4、对主观恶性深、危害大的严重犯罪,继续保持严打态势,绝不宽容。

从特赦令可以提炼出几个关键词:减负(老残),论功,扬善(过当),惩恶。

近几年特赦令出现的频率较高,说明高层开始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调整刑事司法中某些僵化的环节,释放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些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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