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實文學連載)中國刑偵一號案:京-冀-疆系列殺人搶劫案(9):再傷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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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實文學連載)中國刑偵一號案:京-冀-疆系列殺人搶劫案(9):再傷兩命

三、民警姜玉斌、治安員時春再被殺案
  
  又一起血淋淋的槍殺案擺到新疆警察的案頭上。
  
  1997年8月8日20點50分,石河子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慈新光接到市局110指揮中心電話,值班員報告說:149團場一營警務區民警姜玉斌,治安員時春勇被人開槍打死,149團請市公安局迅速派人出現場。因案情重大,他立即直接向市局局長張萬順做了彙報。
  
  主管副局長周傳強在伊犁參加完“看守所工作會議”,此時剛剛回到石河子。他接到張萬順局長的指示,立刻帶領刑警大隊長龔興言、副大隊長黨新民,技術科長江援朝,以及法醫、痕跡、照相、警犬訓練員等十幾名偵察員和技術幹部,乘三輛汽車,趕赴現場。
  
  149團在石河子市正北偏東的石莫公路上,距石河子市90公里。當時石莫公路正在修路,道路難行,他們趕到149團中心現場時,已是當晚22點1O分。
  
  先期到達這裡的還有莫索灣墾區公安局局長劉兆君、副局長何強、劉克新,帶領莫索灣刑警大隊偵察員正在等候他們。
  


  兩處人馬會齊,聽取149團場副政委馬軍民介紹發現案件的經過。
  
  馬政委說:“今天下午,大約8點鐘,我接到一營副營長的電話,報告說一營警務區警長姜玉斌、治安員時春勇躺在值班宿舍的床上,身上有血,房門鎖著,在外邊呼叫不應。從情況看,可能人已死亡。我馬上帶人過去,到一營看了現場。因案情重大,所有人都沒進入室內。姜、時二人已經死亡,從現場看,是被槍彈打死的,但死亡原因不明。一營副營氏認為,有可能是姜玉斌酒後手槍走火,將時春勇打死,姜因恐懼又開槍自殺。現場已做保護。我們及時把情況上報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現場勘查於當晚22點50分進行,當時的自然條件為:天黑,無月光,溫度為攝氏35度,燈光照明。
  
  中心現場在一營營部內。這是兩排連在一起的“工”字形帶走廊的平房式建築,距團場中心區較遠。房子北邊,正對著公路有個大拱門,東側有旁門,裡邊有走廊。營部建築物的周圍比較荒涼,向東向南都是荒地,北邊高公路有2O0米遠,僅西部有幾戶人家,顯得孤零零。大片住宅區都在公路之北。
  
  走進北大門,向東拐彎,第二個房間就是姜玉斌的值班宿舍。再向東,依次是營部辦公室、會議室。靠最東頭南側第二個房間,是營部的總機房。出事的那天夜裡,總機房有女接線員值班。

  
  現場的情形是這樣的:警務區值班室門內,有一道鐵皮火牆。地為鋪磚地面。門側,西南角上有個寫字檯,上邊放著錄像機、電視機,均連通著電源。電視機旁邊有個燒水用的鋁壺。
  
  靠近房門的地面上,有一枚彈殼。向裡,地上有一條米色長褲,衣袋裡裝有漢顯傳呼機及255元錢現金。
  
  姜玉斌屍體位置在東北角單人床上,全身僅穿一條內褲,頭頂著紅色的疊好的被子。床北頭地面上發現一枚彈頭。
  
  時春勇屍體位置在西北角單人床上,其左臂下有一彈殼,時春勇的頭部枕著一條完好的軍用棉被,身上只穿一條藍色內褲,肚子上蓋有一個枕頭,枕上有兩處平行的彈孔。
  
  兩架木床之間,又有一個寫字檯,上邊堆放的日用品及打火機等物,沒被翻動。桌面上有一枚彈殼。
  
  移屍,在時春勇床頭部位置發現兩枚彈頭,姜玉斌頭部左側發現一枚彈頭。
  
  現場房間為木門,鎖著。後窗打開著,鋼筋紗窗完好。
  

  勘查工作於次日凌晨3點30分結束。
  
  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如下:
  
  姜玉斌,男,漢族,30歲,中共黨員,山東省牟平人。1991年由147團考進兵團勞改警校,1994年畢業。1995年2月被石河子市公安局招幹,並分配到莫索灣墾區公安局東阜城派出所工作,1996年4月任警長。其父母、妻子、兒子均住在147團場。
  
  時春勇,男,漢族,24歲,山東省文登人。1995年復員轉業,1997年3月被149團場保衛科聘為治安員。父親為149團職工。
  
  從現場情況分析,兩人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人開槍打死的。姜、時二人身上均中兩槍,時春勇腹部壓著枕頭,子彈穿過枕頭,自左胸穿過右胸,造成心肺、肝臟破裂;姜玉斌的腿被打中,另一顆子彈從右腋下打入,由左肩射出,洞穿心臟。兩人外溢的血並不多,血全都流到胸腹腔內。
  
  現場的財物包括現金均未丟失,但姜玉斌佩帶的“五四”式手槍失蹤。
  
  現場提取的子彈為7.62毫米步機彈,彈底標識為75—81。
  
  現場走訪,獲得以下信息:

  
  一、營部西側住戶藍淑英和兒子張龍,夜裡在自家菜地等候澆水,12點40分左右,聽到警務區發出四聲槍響,接著燈滅了。聽見有人從營部走出,向公路走去。不久,聽到叉路口處有摩托車發動的聲音,一輛摩托車開走了。
  
  二、149團2O連職工孫炎山老漢8月7日晚,在距營部400米處靠近公路的地裡澆水,大約凌晨1點左右,聽到營部有槍聲,過後一會兒,聽到一輛摩托車向西南(石河子)方向開過去。
  
  三、8月7日夜裡1點左右,一營職工薛峰、王軍從營部市場出來,到自流井洗腳,聽到4聲槍響,稍後,看到一輛方燈摩托車,向石河子方向駛去。
  
  四、8月7日晚12點40左右,在營部總機房值班的女接線員聽到營部內部有槍聲。她當時很害怕,但後來沒發現其他動靜,她認為是警務區人員酒後開槍打著玩——這樣的事以前發生過,然後獨自關燈睡覺。第二天她把夜裡發生的事情講給丈夫聽,同樣沒能引起丈夫的警覺。
  
  進一步的情況,正在搜索中。

四、案情重大,驚動了自治區公安廳和兵團公安局


  
  兩名人民警察同時被殺害,這在石河子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在自治區也絕無僅有,案情迅速上報到兵團公安局和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楊德祿立即派四處副處長張卓敏、大案科科長靳鵬前往石河子;兵團刑偵處處長劉釗、副科長楊群也於當天晚上趕到石河子,石河子市公安局長張萬順陪同他們一起來到149團現場。
  
  至深夜3點,149團現場已聚集各方警察50餘人,警車15輛。
  
  “8?8”一線指揮部迅速成立。指揮部由周傳強牽頭,市局刑警大隊龔興言、江援朝,莫索灣公安局局長劉昭君、副局長劉克新、何強,以及149團副政委馬軍民為指揮部成員。張卓敏、靳鵬代表區廳,劉釗、楊群代表兵團公安局,指導偵查工作。
  
  凌晨,指揮部在149團招待所二樓會議室召開偵查會議,會議由周傳強副局長主持,他認為,案件有幾種可能性:一、有預謀的搶劫武器殺人;二、被我方處理過的人員報復殺人;三、個人隱私問題導致矛盾激化殺人;四、執法過重引起糾紛導致殺人。他強調,在沒有突破性線索出現的情況下,這四方面的排查工作都不能放鬆。

  
  張卓敏從區廳角度提出四點要求:一、偵查範圍不能過小;二、以查槍為突破口;三、以射擊點、射擊姿勢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四、各項工作分片包乾,各負其責。
  
  指揮部做了分工,龔興亡、江援朝負責現場勘查及痕跡物證的比對工作;劉克新負責槍支調查組;何強、黨新民負責摸排調查組;劉昭君負責在莫索灣境內設卡檢查過往人員;馬軍民負責群眾工作,把案情傳達到連級幹部。
  
  8月9日至14日,查槍組對農八師(石河子)所屬單位及沙灣縣範圍內“五六”式半自動步槍和自動步槍共計254支,全部提取了射擊子彈樣本,送石河子技術部門進行比對鑑定,結果全部查否。查槍組繼續擴大檢查範圍,對石河子市區、南山礦區,瑪納斯縣及農六師芳草湖農場、新湖農場的槍支繼續進行取樣調查工作。同時他們發動群眾查暗槍,特別注重了對民間打獵用槍和文革期間散失槍支的調查。
  
  摸排組圍繞死者周圍的人事關係,按照指揮部分析的幾種情況進行排查,雖然摸出若干可疑情況,核實後均被排除,沒有出現重大線索。
  
  8月10日上午,馬軍民組織149團連以上幹部開會,由於墾區的特殊的地理環境,各連距離較遠,集中起來比較困難。馬政委要求各連幹部,負責本單位的調查,分出五種情況。一、有作案時間,對現場熟悉的;二、有搶劫槍支嫌疑的;三、有犯罪前科,受過政府打擊處理,有報復言行的;四、會駕駛摩托車或自己有摩托車的;五、能夠比較熟練地使用武器的。

  
  馬政委要求各連對16—45歲的男性在冊人員全部登記造冊,把近日外地新來的人口以及突然外出的人口作為重點,一家一戶進行調查。全團配合公安部門,組成53個調查組,深入到30多個連隊、44個連建制的基層單位,分片包乾。至14日,已調查條件具備的男性公民2953人,收集到可疑線索25條——這些線索,在查實之後也被排除。
  
  “8?8”案件發生時,並沒有馬上聯想到“7?5”案件——兩案不在同一檔次上,差著很大的級別。然而,勘查和技術檢驗過程中,一個重要線索躍入技術人員的眼簾——“8.8”案件現場彈殼與“7?5”現場彈殼批號一致,都是75—81,這難道是巧合?技術人員連夜進行比對鑑定,並很快做出鑑定結論,證實兩案的子彈發自同一支步槍。
  
  這是個重大推進。這不僅解決了“7?5”案件的定性問題,同時也為“8?8”案件的偵查,提供更多的條件。雲遮霧障的“7?5”案件的價值凸現了出來。
  
  8月14日,指揮部再次召開偵查會議,宣佈前期提出的第二、三、四種情況已基本排除,決定將“7?5”襲擊141團原軍械庫案與“8?8”殺害民警搶劫槍支案併案偵查。
  
  也是8月14日,石河子技術科經過大量比對工作,確認犯罪分子使用的是“五六”式或其他種類的自動步槍,排除了半自動步槍的可能性。

  
  “8?8”案件定性為持槍襲擊、殺害人民警察,搶劫槍支的特大惡性案件。

五、缺乏警覺的姜玉斌
  
  姜玉斌不是個愛多疑的人,他對逼近的危險沒有絲毫的覺察。他不僅對那天看羊的吳子明、白寶山沒有警惕,就是在出事的當天下午,他在警務區門外再次看到吳子明和白寶山,兩人故意躲閃,也沒有引起他的警覺。
  
  這天晚上,姜玉斌帶著時春勇,在149團農貿市場上吃晚飯,飯後約上個體無線電修理戶自建新,到農工黃偉家打牌,大家玩到晚上10點半。從黃偉家出來,姜玉斌和時春勇一起,跟隨白建新來到白家,向他借放像機和三盤錄像帶,抱著回到警務區宿舍。
  
  自下午到晚上,白寶山、吳子明始終在一營營部外邊等他。看見二人抱臺錄像機走進去,看著姜玉斌值班室亮了燈,他們才放下心來。
  
  本來,這天與姜玉斌一起值班的不是時春勇,而是另一位治安員梁新民。因梁新民的愛人要生小孩,他請了假,時春勇臨時替他值夜班。
  
  兩人進屋說了陣話,姜玉斌把錄像機安裝好,躺到自己的床上,時春勇躺梁新民的床,兩人一起看錄像。


  
  門外黑黢黢的走廊裡,白寶山攜帶著自動步槍摸過來。
  
  時間大約是12點半(相當於內地10點半),白寶山推開值班室的門——門沒上鎖。他閃身進去,貼在火牆後面,舉槍就打。向左向右,先一邊打了一槍,衝進去,每人又補了一槍。前兩槍就都打中了對方,時春勇當時就不動了,姜玉斌還在喘氣,補槍之後也不動了。
  
  他走到姜玉斌身邊,從他枕下抽出“五四”手槍,轉身就朝外走。
  
  跟他進來的吳子明把電話線拔掉,沒動房間裡的其他東西。
  
  走到門口,白寶山見電視機開著,順手把電視關上,但錄像機沒有關。
  
  從他們進去,開槍把人打死,到取了手槍出來,前後沒超過一分鐘。
  
  屋裡佈滿了火藥味和血腥氣。
  
  離開一營營部,吳子明去取摩托車——摩托車藏在100米開外的路邊上。吳子明發動車,帶著白寶山,兩人迅速離開現場。
  
  姜玉斌、時春勇的屍體20小時後才被人發現——這個過程有點不可思議。

  
  當天晚上,不僅澆水的幾位農工聽到槍聲,在營部總機房值班的女接線員也聽到槍聲,事後誰也沒有報告。第二天上午,147團派出所開例會,姜玉斌、時春勇沒有參加,派出所的同事認為兩人夜裡值班,早上在睡懶覺,沒驚動他們。下午,梁新民曾進入房間,見兩人一邊一個躺著,又認為他們在睡午覺,悄悄退了出來。出來時見門邊桌上的放像機小燈開著,他把放像機關掉。下班前,因同事楊平想看帶子,梁新民又帶著楊平進屋一次,梁新民喊他們兩聲,姜玉斌、時春勇都沒反應,楊平便自己選了盤錄像帶,和梁新民一起出來。梁新民隨手又把門鎖上了(碰鎖)。
  
  直到晚上,錄像機機主白建新來取機子,從房門玻璃上看到時春勇躺在床上睡覺,敲門卻怎麼也敲不開。他轉到外邊的空地,扒窗戶向裡看,看見姜玉斌身上有血跡,這才懷疑出了事情,把情況向一營楊副營長做了報告。

六、偵查,向縱深推進
  
  “8?8”與“7?5”兩案併案,應該說是石河子方面偵查工作的一個轉折點。
  
  由於併案,線索擴大了,視野寬廣了,對案件的認識和偵查部署都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


  
  第一,併案使案件性質明朗化,犯罪分子的目的很明顯,就是搶劫武器彈藥,其他枝蔓,可以全部剪除。
  
  第二,兩案均反映,作案分子是兩個人。
  
  第三,偵查範圍要擴大。犯罪現場由149團一個點,變為兩個點,141團至149團相距75公里,幾乎橫跨了石河子城區之北的大部分團場。
  
  第四,隨著偵查範圍的擴大,查槍的工作相應也要擴大。這涉及到兄弟墾區和地方縣市。為此,兵團公安局劉釗處長帶一工作組,負責農七師(奎屯)、農六師(昌吉)的驗槍工作;自治區公安廳張卓敏處長帶一工作組,負責沙灣縣、瑪納斯縣的槍支取樣工作。
  
  偵查工作涉及到方圓一萬平方公里的面積,僅農八師處級以上單位就有50多家,其中農牧團場19個,工作量驟然加大,工作重點也有擴散的趨勢。
  
  由於併案,對犯罪嫌疑人的刻畫及偵查條件的梳理,也有了進一步的推進:
  
  一、犯罪分子具備作案時間,對現場熟悉,可能事先踩過點;
  

  二、有暴力犯罪的歷史,或有受過打擊處理的前科;
  
  三、會駕駛機動車(可能自己有摩托車或汽車);
  
  四、會熟練使用軍用長槍;
  
  五、結夥作案,可能是二人以上犯罪團伙;
  
  六、有搶劫槍支繼續作大案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七、兩人身高在1.72米-1.75米左右,年齡25—35歲。
  
  指揮部把下屬工作部門重新調整為五個大組:技術組,調查組,查槍取樣組,摸排組和材料組。
  
  其他有價值的反映是:
  
  8月7日早晨,有人看見一個高個子的男人,大約有1.75米—1.78米之間,黑紅臉,把一輛黑色油箱的摩托車停在一營營部附近,摩托車後邊綁著一個尿素袋子,有60公分長,不知道里邊包的什麼。此人穿黑衣服。
  
  這曾引起我們對黑色油箱摩托車的注意和排查,從偵破後的情形看,這是與本案無關的另外的一個人。
  
  8月16日,147團場第一中學臨時工李華,在打掃教學大樓後邊的垃圾池時,撿到一個綠色塑料本。她打開看了看,發現是姜玉斌的民警值勤證,上邊貼有姜玉斌的照片,後頁上印著體黑字:“丟失要及時報告。”李華認為這是個重要證件,當天就把姜玉斌的值勤證交到147團派出所。

  
  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發現。
  
  指揮部得到報告,立刻派人對姜玉斌的妻子牛曉紅進行調查。
  
  牛曉紅說,姜玉斌沒有把值勤證帶回家來的習慣,近兩週牛曉紅幾次為姜玉斌洗衣服,掏過他的口袋,只見過他的身份證和工作證,沒見過他的值勤證。
  
  牛曉紅還提供,姜玉斌上班或回家,並不經過一中門口,他不可能把值勤證丟在那個地方,他的值勤證更不會出現在教學樓後邊的垃圾箱裡。
  
  這顯然存在著很大的疑點:值勤證是姜玉斌上班時佩帶的,而姜玉斌又是在值班時被殺,它怎麼會跑回147團,出現在他並不經過的一中校園裡?從時間上看,它又是在姜玉斌被害後出現的,它的出現,會不會與兇手有關?
  
  如果跳到外邊來分析,如果我們把這個案件提供的所有線索冷靜地持過一遍,不難發現,其中幾條重要脈絡都砸在“147團場”這個“點”上:
  
  第一,姜玉斌全家都住在147團,平時與147團的人有著密切聯繫;
  

  第二,現場目擊者稱,摩托車開往石河子方向,147團場恰好在149團與石河子之間;
  
  第三,死者的值勤證,突然在147團出現,而所有的查訪材料,都不能證明它是死者生前所為。
  
  這幾方面的情況匯在一起,應該加深我們對147團的印象。但在當時,147團並沒被列入偵查重點。這是因為,第一,兩個作案現場均不在147團;第二,147團出的情況並不多;第三,姜玉斌的值勤證是8月16日才被發現的,我們對這一線索的查證和認識還需要時間。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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