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通用名稱?“偉哥”商標遭撤銷,商標局說法來了......

偉哥,一款不需要打廣告,就可以讓人們自然而然地對它有完整而清晰認知的藥物!一般情況下,偉哥的廣告出現在藥店門口的立牌上,小巷子的拐角處,日常中談起偉哥也多以笑話為主。然而,正是因為它那巨大的經濟效益以及市場潛力,所以才導致“偉哥”商標的爭奪戰在這些年裡從未停歇過。

已成通用名稱?“偉哥”商標遭撤銷,商標局說法來了......

近日,關於第1911818號“偉哥”商標撤銷一案,商標局作出了決定。

“偉哥”商標基礎信息

本案中涉案商標是第1911818號“偉哥”商標,目前註冊於深圳鳳凰生活文化傳媒廣告(以下簡稱鳳凰傳媒)有限公司名下,核准使用於第5類“生化藥品”等商品上。

根據資料顯示,該商標最初是由廣州威爾曼藥業有限公司(簡稱威爾曼公司)於1998年5月20日提交申請的,同年6月2日被國家商標局受理。在此之前,國內外還沒有任何一家企業向中國的商標局申請註冊“偉哥”商標。

後“偉哥”商標經核准轉讓至目前的鳳凰傳媒名下,鳳凰傳媒的法定代表人孫明傑,也是威爾曼公司的創始人。經續展,商標專用期至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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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查詢該商標流程,曾多次遭遇商標異議、商標撤銷申請,商標維權之路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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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哥”商標名稱的來源

威爾曼公司在1997年自主開發了具有高度生物活性的、治療性功能障礙的新藥“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膠囊”,在醞釀藥品名稱時,有人提出叫“偉哥”。

理由是:“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膠囊”的功效是為了改善性功能。威爾曼公司地處廣州,南方話口語中,習慣上將年輕、富有朝氣的男性青年叫做“Ⅹ哥”,以表示兩人很親近的關係,而“偉”字常用在人名上,表示男性的強壯及陽剛之氣,把二者結合起來,以“偉哥”作為這種新藥的名稱,既符合這個藥所意欲告知使用者的藥理信息,同時又朗朗上口,與粵語地區的語言習慣相契合,令人有親和感和親切感。所以,“偉哥”的名稱一經提出,立即得到了一致認同。

名字定下來之後,威爾曼公司在1998年就提交了商標註冊申請,同時註冊的還有“偉姐”、“偉男”、“偉女”、“大哥大”等十多個商標。商標佈局的戰略十分有前瞻性。根據商標局網站查詢,“偉哥”相關的商標申請多達一百餘件,根據我國《商標法》申請在先原則,威爾曼公司作為中國最先註冊申請人,有效的防禦了其他人搶注。

商標撤銷緣由:通用名稱

在本案中,申請人禮來(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第1911818號“偉哥”商標的申請,不服決定再次提出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偉哥”已經成為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藥品的通用名稱,使用在“生化藥品;中藥成藥;醫用製劑;醫用藥物;醫用藥草;藥膏;人用藥;化學醫藥製劑;草藥茶;各種針劑”等商品上為治療特定疾病的藥品的通用名稱。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爭議商標在全部商品項目上的註冊應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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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偉哥”商標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至少已獲得中國南方地區消費者的廣泛認同,經過被申請人和原註冊人合法的商業使用,大規模的市場宣傳、推廣及高價值的品牌效應,並沒有退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對於眾多侵犯“偉哥”商標的行為,被申請人和原註冊人一直在積極維權。綜上,複審商標應予以維持。

經商標局審理認為,通用名稱包括法定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無論法定通用名稱還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由於其具有反映一類服務與另一類服務之間本質區別的功能,在一定範圍內被相關公眾普遍認知和使用,已不能起到標識不同服務來源的作用,故不應作為商標註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即俗稱,係指某一名稱雖未被規範性標準或辭典等收錄,但客觀上作為通用名稱已被廣泛認可和使用。鑑於約定俗成系對客觀使用狀態的反映,申請人應圍繞該名稱在現實經濟領域的使用狀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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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標註冊人和原商標所有人將“偉哥”作為商標,在其提供的“生化藥品”等商品上,進行了宣傳、使用和維權,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的顯著性。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覆審商標在“生化藥品”等商品上經合法、有效、廣泛地使用,已成為“生化藥品”等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故複審商標未構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稱,應予以維持。

商標局認為,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覆審商標在“生化藥品”等商品上經合法、有效、廣泛地使用,已成為“生化藥品”等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故複審商標未構成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通用名稱,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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