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醒不能占用停车位后 男子殴打小区保安妻子致其死亡被判无期

在小区保安告知居民即将下班,不能再占用摩托车停车位后,男子张某认为保安梁某是故意针对他,于是对梁某进行殴打,梁某的妻子赶到现场。后张某有头撞伤了一名拉架群众的面部,并击打保安梁某的妻子面部,保安梁某的妻子后脑撞在地上,最终抢救无效身亡。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张某无期徒刑的判决。

殴打保安妻子致其后脑撞地 重度颅脑损伤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4月25日,张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到宣恩县某小区,将车停放在摩托车停车位,随后上楼到朋友家中吃饭。约半小时后,该小区保安梁某以小区居民即将下班回家,摩托车停车位不能再被占用为由让张某将车停放到机动车停车位。

张某下楼挪车后,认为保安梁某在故意针对他,于是在门卫室与梁某发生争执。张某动手打了梁某一耳光,梁某翻窗户跳到外面院坝里。张某听见梁某骂他,上前朝梁某踢了一脚,梁某被踢后即蹲在地上给张某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张某打人的情况。张某见状又上前殴打梁某,将梁某打倒在地。

小区居民杨某、石某见状上前劝阻,二人分别抓住张某的一只手。后梁某的妻子闻讯赶到现场,持钥匙戳刺张某面部。张某先用头撞击拉架群众杨某面部,致杨某鼻子受伤流血,后挥手击打拉架群众石某头部。挣脱二人后,张某挥手击打已退到旁边的梁某的妻子头部,致其仰面倒地,后脑撞在地上。张某又朝梁某头面部踢了一脚,后离开现场。

后梁某的妻子因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梁某、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此外,法院查明,医院在救治梁某妻子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犯故意伤害罪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妻子的死亡结果与抢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的亲属已支付了梁某、杨某等人的医疗费以及代为赔偿梁某经济损失,对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赔偿拉架群众杨某3400余元。保安梁某上诉提出,请求判令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8万余元。杨某则上诉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则上诉提出,保安梁某的妻子持钥匙戳刺他,对引发本案存有过错;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维持无期徒刑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因停车事宜与小区物业保安梁某发生争执并殴打梁某及劝阻群众,梁某妻子见状持钥匙戳刺张某系情急之下的本能反应,不应视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反观张某的行为,不仅不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还先动手殴打小区保安,并对劝阻群众实施暴力行为,对其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因琐事殴打梁某及劝阻群众杨某,在梁某妻子解围时,张某又击打梁某妻子头部致其仰面倒地,张某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驳回保安梁某、杨某及张某的上诉,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张某赔偿梁某经济损失3.6万余元。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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