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10月1日上午,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大會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隆重舉行。這是“致敬”方陣中老兵關茂林的動情瞬間。

一手抹眼淚,一手敬軍禮。

國慶70週年閱兵式上,“致敬”方陣中,一位老兵的動情瞬間令14億人動容。

而在互聯網上,“泛娛樂化”時代的眼球經濟,卻讓英烈成了流量犧牲品:董存瑞被做成“惡搞”表情包、“狼牙山五壯士”被抹黑為“逃兵”、黃繼光以“跳火坑”的形象成了“撩妹”代言人……除此之外,還有別有用心的故意惡搞、詆譭、抹黑,在網絡空間時有發生。

惡搞並銷售英雄烈士圖片

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在線方式對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網店經營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黃繼光名譽權,並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公訴機關起訴稱,被告瞿某某系某平臺網店註冊經營人,網店曾銷售2款貼畫:一款印有“董存瑞捨身炸碉堡”形象及顯著文字“連長 你騙我!兩面都有膠!!”;另一款印有“黃繼光捨身堵機槍口”形象及顯著文字“為了妹子,哥願意往火坑跳!”。

法院審理認為,通過網絡平臺銷售褻瀆英雄烈士形象貼畫的行為,已對英雄烈士名譽造成貶損,且主觀上屬明知,構成對董存瑞、黃繼光的名譽侵權。英雄烈士是國家的精神座標,是民族的不朽脊樑。任何人都不得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

那不惡搞、不詆譭、不抹黑

就可以隨意使用英烈的肖像嗎?

明確的回答

不行!

雷鋒肖像被商用

侵害雷鋒烈士肖像權

2019年11月20日,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檢察院提起的侵害雷鋒烈士肖像權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該案是檢察機關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權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該院院長張培健主辦並擔任審判長,與兩名員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南寧市檢察院檢察長黃建波出庭履行職務。

法院審理查明

某機電有限公司於2017年1月22日成立。2017年10月7日,某機電有限公司通過轉讓方式取得“陸軍1號”的商標註冊證,該公司使用“陸軍1號”商標時,部分產品上印有雷鋒肖像。

2018年1月左右,某機電有限公司開始向南寧市某機電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鋒肖像的“陸軍1號”產品。

截止2019年9月,某機電有限公司向南寧市某機電工具商行提供貨物的價款總計10餘萬元。

其後,除直接銷售外,南寧市某機電工具商行又先後向南寧市某五金機電工具商行、馬山縣白山鎮某五金店提供涉案產品供其零售。

馬山縣白山鎮某五金店在經營銷售涉案產品時,製作了印有雷鋒肖像的店面招牌。2019年9 月17日,馬山縣白山鎮某五金店店面招牌已被經營者自行拆除。

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法院認為

雷鋒同志是在社會主義建設中湧現出的道德楷模,雷鋒精神是對中華民族偉大精神的繼承和發展,過去、現在、將來都是教育和激勵我國公眾捨己為人、無私奉獻、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指引。雷鋒同志及其事蹟、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英烈名譽豈容隨意“消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四被告上述商業使用雷鋒肖像的行為,已侵害了雷鋒同志的肖像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分別判決四被告停止生產、銷售帶有烈士雷鋒肖像的產品,通過在南寧市市級以上媒體發佈公告的方式召回帶有烈士雷鋒肖像的產品及發佈賠禮道歉公告。

說法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昨天你用生命捍衛我們

今天我們用法律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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