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10月1日上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这是“致敬”方阵中老兵关茂林的动情瞬间。

一手抹眼泪,一手敬军礼。

国庆70周年阅兵式上,“致敬”方阵中,一位老兵的动情瞬间令14亿人动容。

而在互联网上,“泛娱乐化”时代的眼球经济,却让英烈成了流量牺牲品:董存瑞被做成“恶搞”表情包、“狼牙山五壮士”被抹黑为“逃兵”、黄继光以“跳火坑”的形象成了“撩妹”代言人……除此之外,还有别有用心的故意恶搞、诋毁、抹黑,在网络空间时有发生。

恶搞并销售英雄烈士图片

2019年11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网店经营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瞿某某系某平台网店注册经营人,网店曾销售2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那不恶搞、不诋毁、不抹黑

就可以随意使用英烈的肖像吗?

明确的回答

不行!

雷锋肖像被商用

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

2019年11月20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检察院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侵害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该院院长张培健主办并担任审判长,与两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出庭履行职务。

法院审理查明

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成立。2017年10月7日,某机电有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陆军1号”的商标注册证,该公司使用“陆军1号”商标时,部分产品上印有雷锋肖像。

2018年1月左右,某机电有限公司开始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印有雷锋肖像的“陆军1号”产品。

截止2019年9月,某机电有限公司向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提供货物的价款总计10余万元。

其后,除直接销售外,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又先后向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提供涉案产品供其零售。

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在经营销售涉案产品时,制作了印有雷锋肖像的店面招牌。2019年9 月17日,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店面招牌已被经营者自行拆除。

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法院认为

雷锋同志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涌现出的道德楷模,雷锋精神是对中华民族伟大精神的继承和发展,过去、现在、将来都是教育和激励我国公众舍己为人、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指引。雷锋同志及其事迹、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英烈名誉岂容随意“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四被告上述商业使用雷锋肖像的行为,已侵害了雷锋同志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分别判决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烈士雷锋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说法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

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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