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化雨执行,二十四载纠纷终和解

1995年王某与王某甲因宅基地起纠纷,经村、乡干部的调解,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双方当事人不断和解及不断反悔,终于在2010年尘埃落定,此时王某甲已经死亡,两被告变更为其两个儿子王某乙与王某丙。经浚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拆除与王某协议约定的房屋。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不履行,王某向浚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以后,执行法官秉着尽量维护邻里关系的原则来开展执行,通过与村干部的结合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和解处理,但事后反悔,案件又搁置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继续与双方沟通。经过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同意自行拆除房屋,而此时临近外出务工,拆除房屋又是大工程,两被执行人希望申请人给予一定的期限,等外出务工回来再拆除,申请人同意两被执行人的和解意见,案件暂时了结。但是两被执行人并没有在约定期限履行自己的承诺,而是继续拖延。申请人无奈,只得向浚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再次立案。

当执行法官再次与申请人联系时,申请人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再也不容忍两被执行人的欺骗行为。执行法官到现场查看需要拆除的房屋时,发现屋内物品繁多,搬迁并不容易。强制拆除房屋后,两被执行人如何安置?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越来越激化的矛盾如何缓解?两被执行人不忍拆除父亲生前遗物的心愿如何满足?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耗尽的青春,又如何得到维护?问题接踵而来,情理与法理,往往不易兼得。这时,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人另有一处宅基地尚未盖房屋,便尝试通过经济补偿解决纠纷。经过与申请人不断的谈心,考虑到两被执行人的孝心,申请人最终同意由两被执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元,放弃拆除房屋。隆冬时节,天气虽冷,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两被执行人将45000元现金交给了申请人,历经24年的纠纷最终得到了暖心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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