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规范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交付程序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相关责任,规范验收、移交行为,确保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如期保质交付使用,保障居住服务品质。我区制定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移交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程序。

《意见》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协议,协议要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应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意见》要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建设等手续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相关部门批准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医疗、养老、教育、体育、行政和社区服务、公益性便民菜市场等公建配套设施需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城管综合执法、邮政、供电、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在设计、施工及综合验收等环节,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供水、燃气、供热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设计、施工及综合验收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现场公示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有关内容。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设,移交后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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