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又出事!桂林“痴情老漢”在前女友家上演荒唐一幕

11月17日,桂林市永福縣公安局堡裡派出所民警依法對酒後到“前女友”家鬧事傷人,還辱罵警察的“痴情老漢”李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事件經過

11月16日19時許,堡裡鎮某村村民李某以“前女友”馮某還欠著他錢為由到馮某家中鬧事並對馮某與其兒子進行毆打。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此時雙方還在馮某家大門外爭吵,民警立即將雙方拉開並展開調查,與此同時李某揮手欲再次毆打馮某,被民警制止後,李某將怒氣矛頭轉向了出警民警,氣焰囂張的辱罵並威脅民警,經警告無效後民警依法將李某控制並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喝酒又出事!桂林“痴情老漢”在前女友家上演荒唐一幕

基於上述事實,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毆打他人,民警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200的處罰。當被告知對其處罰決定後,李某囂張的氣焰頓時蕩然無存。

目前,李某涉嫌的其他違法行為還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民警提示:

有話好好說,有事好商量。合理訴求必須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切勿衝動,酒後鬧事害人又害己。

民警普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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