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的公告

關於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優惠貿易協定項下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內銷貨物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海關總署決定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 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出區域(場所)內銷時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在貨物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中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制要求(以下簡稱“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或者進境備案清單。

二、上述貨物出區域(場所)內銷時,進口人應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並可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或“有紙報關”方式申報原產地單證。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附件規定辦理;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按現行規定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據文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實施特殊保障措施的農產品出區域(場所)內銷申請適用協定稅率的,進口人仍應當在有關貨物從境外首次入區域(場所)時按照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填報進口報關單或者進境備案清單,並以“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原產地單證。

四、預錄入客戶端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原產地”功能模塊自2019年12月31日18:00起停止使用。對於2019年12月31日18:00前通過該功能模塊錄入並已部分使用的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在原產地證據文件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尚未使用的,數據將被刪除,進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在內銷時重新申報。

五、內銷時貨物實際報驗狀態與其從境外入區域(場所)時的狀態相比,超出了相關優惠貿易協定所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處理範圍的,不得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本公告中原產地單證是指原產地證據文件、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和未再加工證明等單證。原產地證據文件是指相關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6號、2014年第96號和2016年第5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19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的公告.pdf

監製/ 陶永

審校/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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