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权利清单

医生权利清单

  1. 医生作为中国公民生而自由,享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医生、患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均禀赋理性和良知并应以博爱情怀相处。
  2. 医生享有个人生命、自主和安保权利。
  3. 医生有权免遭酷刑或残忍、不人道、侮辱性待遇或惩罚。
  4. 无论何地,医生在法律面前享有被承认作为一个人的权利。
  5. 在法律之前,医生、患者和公众皆人人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地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
  6. 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若遭侵犯,则医生有权获得国家合格法庭的有效补正。
  7. 医生有权免遭任意逮捕或拘禁。
  8. 医生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正公开的听证权利,并由一个独立正直的法庭实施听证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和刑事指控。
  9. 医生被控刑事犯罪,在证明有罪之前均有权被视为无辜;证明被控人有罪须经公开审理并业已提供全部必要的辩护保障。依据当时适用的国家或国际法律,任何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作为或不作为,只要不构成刑事犯罪就不能被判有罪;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其惩罚也不得重于当时适用的刑罚水平。
  10. 医生有权达致本人和家庭健康幸福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11. 医生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都不受任意干涉,任何医生的荣誉和名声都不受攻击。每一名医生都享有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的法律保护权利。
  12. 医生享有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权利;其中,医生有权提供贫穷患者免费的医疗服务和拒绝任何损害公众福祉的医疗服务。
  13. 医生享有自由发表专业、社会和政治意见的权利;医生的这一权利包括不受干涉地自由坚持意见,不受疆界限制地经由任何媒体自由追求、接受和传递思想信息。
  14. 医生享有独自或联合的财产拥有权利。医生有权免遭任意剥夺财产。
  15. 医生享有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医生享有拒绝隶属于某一社团的权利。
  16. 医生享有睡眠和休闲权利,包括合理限制临床工作时数和定期给薪度假。
  17. 医生有权免遭临床工作负荷过重和医院管理不良造成的身心损害或医疗执业情志耗竭。
  18. 医生有权要求国家提供有效的医疗司法保障,为医疗执业安全和公众健康权益提供最后一道公正的司法防线。
  19. 医生有权委任其代表参与国家卫生改革和系统改良。
  20. 医生有权委任其代表参与诊所、医院和医疗保险公司补偿额度与支付流程谈判,包括议定医疗价格。
  21. 医生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后置处理的医疗支付模式。
  22. 每一名医生都有权作出是否及怎样参与医学研究的自治决定。
  23. 医生享有接受同年代国际医学水准的专业教育权利;其中,课程设置不因意识形态而删减,临床督导品质和临床训练机会不因医疗体制和医院管理缺陷而削弱。
  24. 医生有权购买非营利医疗专业责任保险,以维护医疗执业安全。
  25. 医生有权拒绝任何削弱公众信任的任何职称等级评审。
  26. 医生自由选择医疗执业场所、临床领域和工作方式;其中,医生自治决定患群规模、临床时间和医疗流程;医生有权选择日常相处的医疗同仁;医生有权雇佣能够满足患者需要和诊所需要的护士、秘书及其他必要的工作人员。
  27. 医生有权获得相称于医疗专业知识、技能、风险、压力、时间和体力价值的医疗工作报酬。
  28. 医生享有医疗工作报酬的独立收取权利。
  29. 住院实习医生有权获得适合其临床资格、责任、经验和工作数量和品质的合理报酬;提供临床督导的医生有权获得教学报酬。
  30. 医生有权要求患者签署医患关系协议;同时,医生有权依据医患关系事实和遵循合法程序终止医患关系。
  31. 医生和医院享有平等签署临床特权协议的权利;医生有权避免医院要求购买不必要、不需要或定价过高的医院行政管理服务以换取患者住院的临床特权。
  32. 医生享有医疗判断的临床自由裁量权利;除非国家法规另行规定,医生有权拒绝医院管理干预临床自治;医生有权避免或拒绝任何体制性过度诊断、检查和治疗。
  33. 医生有权要求医院配备数量充足和品质合规的临床工作人员和医疗设备,以满足门诊、急诊和住院患者的医疗需要。
  34. 医生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增进患者安全和改良医疗品质的行政资源与支持。
  35. 医生有权要求医院提供临床风险预防、控制、索赔和诉讼管理的行政资源与支持,医生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
  36. 医生有权避免承担卫生系统结构和流程缺陷导致的医疗责任风险。
  37. 医生有权拒绝任何不合理的非临床调用。
  38. 医生有权避免不公正的卫生系统行政监管和纪律处罚。
  39. 医生有权定期获得和审查医院以其名义收取的医疗收费报告。
  40. 医生有权委任其代表参与医院行政管理,而且,医疗人员行政主管的职位独立且平行于医院最高行政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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