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因此本案債務人所主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賭債即使屬實,在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法律的情況下,亦應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賭債特徵的博彩機構經常居所地及與賭債有最密切聯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定其法律效力。故對其主張應當適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認定《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因基於賭債發生而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宋愷、李世隆股權轉讓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152號】
爭議焦點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賭債而產生的《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因以賭債為基礎而無效的問題。宋愷主張《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系由發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賭債而產生,因賭債不受我國法律保護,以賭債為基礎的合同應屬無效。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因此宋愷所主張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賭債即使屬實,在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法律的情況下,亦應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賭債特徵的博彩機構經常居所地及與賭債有最密切聯繫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認定其法律效力。
對宋愷主張應當適用我國大陸地區法律認定《借款協議》及案涉系列股權轉讓協議因基於賭債發生而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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