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是順水人情?其實是受賄犯罪

案例:某市房地產開發商承建了該市一政府道路工程,建設合同約定工程款按進度撥付,當該工程完成主體項目後,該開放商向分管該項目市領導請求撥付工程款,市領導告知開放商按政府規定,撥款要走程序,需要一段時間,並要求該開發商耐心等待。因該開發商急需資金週轉,為讓市政府加快撥款速度,該開放商向該市領導送錢4萬元人民幣,並請求市政府儘快撥款。該市領導收錢後,迅速協調各相部門,僅花費正常程序1/4的時間便將工程款撥付給開發商。後該市領導被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最終被法院判處受賄罪。

你以為是順水人情?其實是受賄犯罪

在本案中,開放商承攬工程並索取工程款是理所應當的事情,而政府最終按程序儘快撥款也是合規合法,為什麼該市領導還是被判處受賄罪呢?

首先,我們瞭解一下什麼叫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用通俗的語言來解釋的話,就是三個點:一是利用了手中的權利,二是收錢,三是為他人謀取了利益。但這裡需要對“為他人謀取利益”解釋一下,在受賄犯罪中,公職人員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不區分正當或不正當,通俗點說就是公職人員只要收了錢,為行賄人做了事,無論這個事合法還是不合法,合規還是不合規,都算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在行賄犯罪中只要求行賄人謀求不正當利益)

具體到本案中,該市領導收受該開發商4萬元錢(達到立案標準),加快撥款進度,儘管撥款過程都是合規和程序的,該開發商拿到的工程款也是其應得的。但客觀上該市領導還是為該開放商謀取了利益—即讓該開放商儘快拿到了工程款。

生活中,許多公職人員遇到此類事情,認為請託人請託的事情並不違法也不違規,在他們看來這就是“舉手之勞”、“順水人情”。幫一把不但賣了個人情,還有經濟利益進賬,何樂而不為?殊不知此舉萬萬做不得,看起來的“順水人情”從本質上來說也是權錢交易,當收取的金額達到立案標準時,也是受賄犯罪。但此種請託事項相比起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更具誘惑性,公職人員往往就在這“順水人情”的一念之間,以身試法了。

還是那句話,身為公職人員,切莫以身試法,好好拿著組織賦予你的權力,清白做人,乾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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