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事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長江生態公益訴訟案

11月19日上午,武漢海事法院在湖北省黃石市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通海水域環境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由武漢海事法院院長呂小武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檢察長羅繼洲出庭支持起訴,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相關人員等八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公益訴訟起訴人武漢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認為,被告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承包網湖大湖進行漁業養殖期間,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網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其中,2014年度共投磷肥約1000噸、氮肥約2000噸、有機肥約1000噸,2015年和2016年度共投豆渣、啤酒糟等飼料約46000噸。經檢測,網湖入口、網湖中心、網湖出口三處水體均總磷超標,呈富營養化狀態。被告的行為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和水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國家提起本次環境公益訴訟。

武漢海事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長江生態公益訴訟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於2015年2月6日、2016年2月6日兩次與黃石市網湖溼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簽訂《網湖大湖生態漁業養殖合同書》,約定網湖大湖交由被告開展漁業養殖,同時約定被告必須堅持生態養殖的標準,使全湖水質達到Ⅲ類水標準。在養殖期間,被告向網湖大湖投放含磷肥料,造成了水體汙染。

法院認為,本案汙染髮生地湖北網湖溼地自然保護區位於湖北省陽新縣東南部,屬長江一級支流富水河下游,與長江生態環境息息相關。被告向網湖水體投放含磷肥料進行養殖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汙染了網湖水體,進而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履行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的職責對該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法院經合議後當庭宣判:被告陽新網湖生態種養殖有限公司賠償網湖大湖水體環境損害費1946776元,用於網湖大湖水體的整體治理和恢復工作,並在黃石市當地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武漢海事法院當庭宣判一起長江生態公益訴訟案

武漢海事法院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負責管轄湖北省內長江干線及支線水域水汙染損害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在水汙染髮生地公開開庭審理,是武漢海事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發展、長江大保護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行動。通過本次開庭,達到了警示違法和教育群眾的效果,為司法機關加強合作,共同維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積累了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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