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的“避雷寶典”(下)

繼《 》介紹了民辦學校買賣、出租、出借、甚至偽造、變造辦學許可證、虛假宣傳騙取錢財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雷區”之後,本文將繼續介紹其他四項民辦學校辦學過程中常見“大雷”,併為每個“大雷”量身定做了一份沉甸甸的“避雷寶典”,供廣大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學校及時治理和排除自身存在的法律風險之用。

4、挪用學校資金

我們在為某教育集團提供合規審查服務時,發現該教育集團旗下幼兒園、中小學的所有收入雖然通過學校對公賬戶收取,但隨後全部都轉移至舉辦者的個人賬戶進行“資金統一管理”,當每個學校有資金需求時,學校再向舉辦者申請將相應資金從其個人賬戶調撥至學校。有時候這樣的資金調撥在學校財務賬目上會記載為舉辦者借錢給學校,學校需要向舉辦者還本付息。

該舉辦者的行為是否已經涉嫌挪用資金?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學費收入應屬於學校的法人財產權,而非舉辦者的個人資產。

其次,《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即使非營利性學校有辦學結餘也只能用於辦學,而不能擅自將辦學結餘出借或挪給舉辦者使用;營利性學校的辦學結餘也需要依照法律規定處理後形成合法辦學收益後方能歸舉辦者所有。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檢察院和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佈了《關於印發廣東省教育系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標準的通知》(粵教策函〔2018〕160號)(以下簡稱“《移送標準》”)的規定,挪用資金罪的移送標準為:“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寶 典 四

個人挪用學校資金的問題主要是由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不規範造成的,為了防止該等違規行為發展成為刑事犯罪,我們建議民辦學校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治理:

是規範學校資金的收支方式。民辦學校應當通過學校的對公賬戶和其他專用賬戶收取和支出相關費用,不得通過個人的賬戶收支,同時應嚴格區分舉辦者財產和學校財產,避免混同。

是制定財務管理制度,規範使用資金。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使用學校資金應當按程序由相關負責人審批,使用較大金額的資金應當按照學校章程的約定經合法程序作出決議後方可使用。

是學校的債務需有合法依據和憑證,如借款合同、銀行轉賬單等,並且在財務報表上得到體現,是真實存在的債務。

四是關聯交易需注重“公平、公正、必要性、合理性”原則。

5、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財務管理不規範是民辦學校普遍存在的問題,也是最容易被舉辦者忽視的法律風險之一。我們在一次併購交易的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目標學校僅保存了學校近三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其他年份的會計憑證和賬簿都被銷燬了,目標學校是否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移送標準》的規定,民辦學校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即構成本罪。

寶 典 五

鑑於上述,我們建議民辦學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合規審查和治理:

一是聘請專業財務人員,規範記賬。民辦學校應當聘請專業的財務人員,並根據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範記賬,收集和保存會計憑證,以及編制財務報表。

二是委派專人負責保存和整理學校所有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電子財務數據和紙質報告等,以備應對有關行政部門的檢查。

三是完善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資產入賬、費用報銷等相關流程和手續。

6、校車安全問題

為了方便接送學生上下學,許多民辦學校向學生提供校車接送服務,但校車安全關係師生的出行安全問題,校車服務也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需要學校多加關注。我們在為學校提供合規審查服務時發現,某學校接送小學生的校車並不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而是普通的客車,且該學校未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駕駛員亦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客車有時還會出現超載的情況,如果一旦發生校車事故,學校需要對此承擔什麼責任呢?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移送標準》的規定,民辦學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等後果,即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移送標準。

上述案例中,幼兒園使用非法改裝的校車且駕駛的校車嚴重超載,已經違反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但是幼兒園的負責人並未及時採取措施排除風險,而是放任駕駛員在大霧天駕駛違規的校車上路,最終因校車的安全裝置不合規、嚴重超載、校車逆向行駛等多種嚴重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情形而發生重大事故,且該行為已經達到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立案標準,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也因此為自己忽視校車安全問題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寶 典 六

為了避免上述悲劇的發生,我們認為民辦學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校車安全管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車的證件是否齊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運營校車應取得的證件包括校車標牌、校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校車駕駛員資格證等。

二是按時繳納校車保險。校車繳納的保險主要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購買相關保險不僅是法規的要求,也是降低學校經濟損失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是定期進行校車檢驗。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

四是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民辦學校應當制定相關的制度,增強對校車設備的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7、校舍安全隱患

民辦學校的教室和宿舍是學生和教師日常上課和生活的場所,校舍的安全問題同樣關係到師生的生命安全問題。我們在為某幼兒園提供合規審查服務時,發現該幼兒園使用普通的居民住宅樓作為幼兒的教室和午休場所,並且部分午休場所設立在建築物的三層以上,同時還有多處未經報建和驗收的違規建築,那麼該幼兒園存在哪些違規風險呢?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移送標準》規定,學校校舍或教學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而且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即達到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移送標準。

上述案例中,明通小學違規將普通的居民住宅樓作為學生的午休場所,違反了《中小學校設計規範》對中小學宿舍樓梯、消防疏散通道的要求,同時,明通小學也未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規範和資產管理制度,違規將海綿墊放置在樓道內,形成樓道通行的事故隱患。明通小學未能注重自身風險的審查與防範,亦未及時排除已存在的風險,最終導致的悲劇的發生。隨著事故的傷亡人數已經達到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死亡一人、三人重傷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立案標準,明通小學及其負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也由行政責任升級為刑事責任。

寶 典 七

鑑於上述,我們建議民辦學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校舍安全問題進行合規審查和治理:

一是注重核查校舍的報建和竣工驗收文件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的要求。其中報建及竣工文件主要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消防驗收報告、房屋質量安全鑑定報告、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等。

二是學校應當制定資產管理和維護制度,規範學校資產的管理,定期對校舍進行消防維保和消防檢測,及時排除建築物的消防隱患。

三是學校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注重對師生消防安全意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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