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童眼睛被塞紙片,學校“趕走”欺凌者就行了?

●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安徽)

河南禹州大澗學校7歲的二年級女生小花“眼睛被塞紙片”一事引發廣泛關注。據悉,事發後,向小花眼睛裡塞紙片的小剛已被“趕出”學校,只能轉校,目前已不在該校就讀。對於有無將小剛“趕出”學校,大澗學校校長王尚普稱:“現在調查組正在調查,不接受採訪。”

7岁女童眼睛被塞纸片,学校“赶走”欺凌者就行了?

校園欺凌事件,最近一再刺痛公眾神經。才小學二年級的孩子,不過七八歲的年齡,竟作出如此殘忍之事,讓人感到心痛又惋惜。對此,該校校長第一時間作出回應,稱這是“小孩子間的玩鬧,沒有惡意”。這種“鬧著玩”的說法,過於不負責任,無法讓人接受。

7岁女童眼睛被塞纸片,学校“赶走”欺凌者就行了?

教育者和管理者的放任,是比校園欺凌更可怕的事。在該事件中涉事者畢竟年幼,教育者卻必須擔負起教育和管理的職責。而且,所有校園欺凌事件都不可能突然出現,很多苗頭現象早就有了,只不過學校未曾予以足夠重視,導致造成更嚴重後果。“眼睛被塞紙片”事件,是長時間持續發生的,涉事學校干預缺位顯然無法與之撇清干係。

對於“鬧著玩”的說法,當初一些人可能會想,校長這麼說,可能是為了保護施暴的學生吧?畢竟還是七八歲的孩子。

但現在看來,這樣的猜想也是錯誤且多餘,因為學校轉身就把小剛給“趕出”了學校,並沒有任何要保護自己學生的意思。換言之,當初對媒體說“鬧著玩”,與隨即將學生“趕出”學校,所為的都是同一件事,公眾從中讀出的是“推卸責任”的意味。

身為教育工作者,保護學生是其天職。首先是要保護在校學生的身心健康,杜絕校園欺凌之類現象。同時,對於同樣是學生的施暴者,也要有“治病救人”的人文關懷,通過有效的教育方式,盡力讓他們迷途知返,而不應該不把責任推給“問題學生”、其他學校甚至社會。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讓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是孩子的權利,也是學校的義務。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隨意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可能很多人覺得,將這樣的“問題學生”開除,未曾不是“快事一樁”,但在法治社會,首先必須講法。更何況,如果面對所謂“問題學生”,學校都使出開除這一招,非但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反而會把真正的問題擴大化。

雨果為什麼會說“多建一所學校,就少建一座監獄”?《放牛班的春天》之類的電影為何如此感人?要發揮教育的力量,首先要有敢於擔責、願意擔責的教育工作者。對比之下,新聞中的學校,管理工作可謂進退失據,小女孩被屢次傷害,以及小男孩被“趕出”學校,都是教育失責的表現。

校園欺凌絕不是“鬧著玩”,與此同時,學校教育也絕不是將“問題學生”“趕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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