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人去樓空”深交所喊話全新好前大股東

□本報記者 於濛濛 實習記者 陳瀟

圍繞全新好實控權的爭奪進入白熱化。全新好新任大股東深圳市博恆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博恆投資”)近期質疑前任大股東漢富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漢富控股”)身份的合法性及實控人韓學淵提交文件的真實性,進而直指漢富控股辦公地人去樓空。全新好也稱無法與韓學淵等人取得聯繫。

中國證券報記者11月18日實地探訪漢富控股發現,該公司目前確已人去樓空,物業方稱該公司已於10月中旬租約到期後搬離,但不知去向。漢富控股官網關停,其固話聯絡方式也無法接通。

針對漢富控股的異常情形,深交所11月18日向全新好發去關注函,詢問漢富控股失聯情形是否已對或可能會對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此外,漢富控股剛剛與深圳市融美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融美科技”)結成一致行動人,深交所進一步拷問雙方結盟的真實性。

辦公地人去樓空

中國證券報記者瞭解到,博恆投資與漢富控股系全新好前後兩任大股東。2018年5月,漢富控股通過受讓股份方式進入全新好,後續持股比例增至20.95%成為大股東,其實控人韓學淵亦成為全新好實控人。而博恆投資2017年11月通過司法拍賣成為全新好二股東,近兩年來持股未發生變動。直到今年10月份,全新好“風雲突變”。博恆投資於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期間,相繼與公司股東陳卓婷、陸爾東、李強、林昌珍、陳軍、劉紅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目前博恆投資及其一致行動人合併持有公司股份7649.8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08%),超過漢富控股持有的7500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21.65%),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

後續雙方就控制權展開爭奪。全新好11月11日晚披露博恆投資發來的質疑函。質疑函顯示,鑑於漢富控股及其實控人韓學淵目前實際情況,作為全新好股東,博恆投資對漢富控股股東身份的合法性,及對漢富控股及實際控制人韓學淵向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所有簽字蓋章文件的真實性,提出嚴重的質疑。博恆投資無法確認漢富控股及韓學淵提供的文件的真實性及是否為其意願的真實表達。公告顯示,全新好於11月13日召開第十一屆監事會第六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啟動對股東漢富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合法身份確認程序的議案》。

博恆投資稱,公司亦急於與漢富控股及其實際控制人韓學淵取得當面溝通。2019年11月14日,公司走訪漢富控股工商登記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丙2號28A03”及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天元港中心A座9層”,發現均已人去樓空,大門緊鎖,透過玻璃門縫隱約看到一些投資人催債的紙條。

中國證券報記者11月18日實地前往上述地址發現,兩處地址實為一處,漢富控股位於天元港中心A座9層。記者發現漢富控股確已人去樓空,通過玻璃望去,屋內辦公物品已經搬離,地上散落少量垃圾。但並未發現公告提及的催債紙條,僅有幾張名片在地上。據該辦公樓物業透露,漢富控股今年10月中旬到期已經搬離,但不知具體去向。同時,中國證券報記者發現漢富控股官網已經無法打開,其公開披露的座機號碼多次撥打亦未有人接聽。

引監管關注

博恆投資與漢富控股對全新好控制權的爭奪亦引來監管關注。

11月14日,全新好披露自11月12日至11月14日期間股價發生異常波動,公司分別向漢富控股、黃立海、韓學淵致電詢證漢富控股是否不存在關於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以及是否不存在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卻均無法取得聯繫。

同時,全新好披露收到漢富控股與融美科技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及《授權委託書》,雙方約定包括擬在公司股東大會等公司管理活動中採取一致行動,並在處理有關公司任何重要事項的決策或者需要由股東行使召集權、提案權或作出表決的事項時採取一致行動等,如本協議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時,將應委託其他一致行動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表決權。然而,全新好未能確認上述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一致行動協議》中協議條款編碼錯亂,未能確定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且《一致行動協議》中關於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融美科技亦未說明其持股情況。

深交所要求結合公司目前經營情況和管理層安排,詳細說明公司是否確與漢富控股、漢富控股實際控制人以及相關人員失去了聯繫,該情形是否已對或可能會對公司日常經營和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公司是否存在內控制度失效的風險。

對於漢富控股和融美科技的結盟,深交所要求雙方詳細說明上述文件簽署的時間、地點、簽署人員基本信息以及前述人員與協議雙方的關係等,並結合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以及有關文件的完整性,說明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進一步核實融美科技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如是,請補充披露持股數量及佔比情況,以及一致行動協議的簽署是否觸發相關權益變動情況;如否,請融美科技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說明漢富控股和融美科技就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的合理性,同時說明《一致行動協議》中關於其行使公司股東權利方式的約定的目的及合法合規性。

深交所還要求漢富控股和融美科技說明在雙方已經約定了行使全新好股東權利時採取一致行動的情況下,再次約定“如協議各方任何一方不能參加股東大會時,將應委託其他一致行動人參加會議並行使投票表決權”的考慮及合理性,上述約定本質上是否為漢富控股委託表決權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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