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規範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費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6〕650號),特制訂以下監督管理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市行政審批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申請人(單位、個人)。
二、 監督檢查內容
1.是否嚴格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6〕650號)文件執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涉及減免的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2.人防工程設計建設面積未達到應建面積的,是否按缺建率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3.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備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審批程序、歸檔資料是否符合要求,提供的審批申請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三、監督檢查方式
1.市行政審批局及時將辦理事項推送至市人防辦。
2.每年市人防辦對當年辦理事項進行全面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1.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2.對檢查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反饋相關單位並督促整改;
3.相關單位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後,及時反饋並進行復查。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1.未按規定辦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手續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不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並追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責令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
2.經複核實際建設防空地下室不滿足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按照有關規定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3.發現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取得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4.從事人防行政審批事項的人員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不履行法定職責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造成影響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崇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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