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博白縣公安局龍潭派出所原所長潘挺華涉嫌受賄罪、行賄罪一案在福綿區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潘挺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同時對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3.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事實
在2003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潘挺華利用其擔任博白縣公安局鳳山派出所所長、龍潭派出所所長等職務之便,對謝某華、龐某廣等相關人員在其管理轄區內實施的多起開設賭場、娛樂場所等違法行為提供幫助,造成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管理存在嚴重漏洞,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被告人潘挺華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23.3萬元,已構成受賄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潘挺華為了得到時任博白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國興對其工作的支持,不主動打擊龍潭派出所轄區內的賭場,先後5次給予陳國興現金1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數罪併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院認為
被告人潘挺華原系派出所所長,本應是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神”,卻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充當“黃賭毒”違法犯罪行為的“保護傘”,嚴重違反了黨紀國法,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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