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餘萬元 儋州一男子獲刑1年

儋州一男子通過發佈微信宣傳、召開推介會等方式,以委託理財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日,海口美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許某英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40000元。

據瞭解,2016年底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許某英與王某傑(已判刑)、王某晶、王某迪(以上二人均另案處理)明知海口某尊資本集團無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仍以海口市美蘭區五指山路某大廈為據點,通過發佈微信宣傳、召開推介會等方式,以委託理財名義向王某貞、朱某、劉某文、賈某茹等8人非法吸收存款共432645元。許某英提供場地並負責接待、宣傳和協助培訓,王某傑負責收款。

美蘭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英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3264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許某英案發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自願接受處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