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價高於結算價,醫院涉嫌虛開被罰

開票價高於結算價,醫院涉嫌虛開被罰

案情簡介:

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W醫院為規避國家《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中關於藥品加價的規定,在與藥品供應商簽訂、履行藥品買賣合同過程中,採取要求藥品供應商按照正常價格開具發票、醫院按照雙方約定的低於發票價格結算藥款的方法,要求藥品供應商讓利給W醫院,變相增加W醫院的藥品採購、銷售價格差額,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並以藥品供應商開具發票的價格作為財務記賬依據,將記賬金額與實際支付藥款之間形成的差額12666007.42元計入應付賬款科目。

公訴機關認為,W醫院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觀點

W醫院採取要求藥品供應商高開藥品價格、以低於發票價格進行結算支付藥款的行為,其目的就是避開國家對醫療機構利潤的限制,為W醫院謀取更大的經營收益,為股東獲取股權增值、股份分紅奠定基礎,其行為屬於在有一定的交易的情況下,填開發票時隨意虛增價款的虛開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有關發票管理制度,虛開發票金額為人民幣12666007.42元,屬情節嚴重,故應認定被告單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虛開發票罪。鑑於W醫院作為醫療單位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及犯罪情節,對罰金數額以500萬為宜。涉案贓款人民幣12666007.42元依法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要點提示

在2019年度醫藥行業大檢查、打虛打騙專項活動中,虛開增值稅發票將面臨的行政、刑事責任雙重稅務風險。本案中,醫院為了降低藥品的加價率,通過以較大的價格與供應商簽訂合同,要求供應商按照合同金額高的開藥品價格,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發票。

近年來,國家在醫藥行業實施了“兩票制”改革,其主要的目的在於能有效減少藥品從藥廠到醫院的流通環節,降低藥品成本,保障用藥安全。在實務中,部分經銷商購進商品,再將其銷售給醫院,中間差價相對較高,且很大部分的差價是違規支付給醫院相關人員的返利。在此過程中,經銷商難以取得合法發票,通過虛開諮詢費、廣告費、銷售費用等方式,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這無疑是給企業帶來了稅務風險,一旦被稅務稽查檢查,企業面臨嚴峻的處罰。

2019年11月6日,人民政府發佈《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推廣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通知》(國醫改發〔2019〕2號)中規定,2020年,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擴大國家組織集中採購和使用藥品品種範圍。綜合醫改試點省份要率先推進

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藥品生產和流通企業結算貨款,其他省份也要積極探索。上述規定預示著“一票制”要來了,不僅僅在綜合醫改省份,其他省份也要逐步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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