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低?可能是因为你没有注意这些问题

棚户区改造是行政机关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以及改善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从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然而很多被拆迁人对这一政策产生疑问,自己所居住的房子明明是十几二十年前新建的楼房并未达到政策要求的“危房”标准,在棚户区改造中,被迁拆人如何面对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呢?

棚户区改造补偿低?可能是因为你没有注意这些问题

(一)主动向拆迁主体索要征收文件

在地区执行征收政策之前按程序遵循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评估报告下达征收地区,确保当地每一名居民知晓了解。当收到任何有关于拆迁征收的文件时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关注当地行政机关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文件要求的上诉时效的的规定,当超过起诉期限规定时间,即使存在违法征收拆迁也无法通过法律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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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协议,签署需慎重,重要文件重点保留。

房产证、土地证原件作为产权证一定要妥善存放在自己手里,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保管,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以及后续安置房办理产权证的最关键的环节。尤其是产权证的原件,是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利益最有效的证据。在征收拆迁政策开始之前的需要签署补偿协议之前,无论如何切勿轻易交付产权证等原件。若原件缺失,被拆迁人日后针对安置补偿协议的复议、诉讼等阶段都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若征收拆迁机构需要被拆迁征收人提供证件,被征收拆迁人可将复印件效果也是一样的。

在我国河南某地就曾发生被拆迁人因补偿标准低,但由于被拆迁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并未认真剖析草草签字,哪怕发现征收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上诉到法院时当地法院以被拆迁人已签字认定,意味着已经同意房屋补偿协议内容,驳回了上诉请求。

棚户区改造补偿低?可能是因为你没有注意这些问题

针对建筑拆迁征收存在几处误区,由于被拆迁人法律意识薄弱认为只要和拆迁征收机构达不成协议就耗着,认为只要不签字,拆迁机构就无权私拆被拆迁人名下的房产。

然而事实是拆迁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最终的执行决定,结合审判实际准许拆迁机构的强制拆迁的申请。此时,被拆迁人哪怕是聘请律师维护利益也于事无补。所以,一经发现程序有异应当及时在规定上诉时效期内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一味地拖延只会超过上诉期限导致是太无法挽回。

当房子面临强拆,一定要在强拆之前想办法维护个人利益。不要等到强拆后房子都不在了才想到维护利益,要知道房子在才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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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在明律师”曾参与立法、担任过法律课堂讲师、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客座教授、遵循“只为被拆迁人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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