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
林某順、丁某發等人成立A公司
公司運營期間
兩人還僱傭了吳某林擔任會計
同年7月
丁某發、林某順為了逃稅
想用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公司稅款
便與陳某鑾合謀
陳某鑾在明知
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
仍幫其介紹B公司
A公司向陳某鑾及B公司
支付相應的費用
並製造現金流
形成存在真實交易的假象
次月
陳某鑾自行
為A公司墊付走賬資金
並由B公司為其虛開
14張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
吳某林在明知A公司
向他人購買虛開發票的事實
仍參與其中幫其統計及認證抵扣
造成國家稅款損失2113817.93元
法院認為
該公司違反公司稅收徵管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實際應稅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12434223.12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共計2113817.93元
福鼎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依法判處該公司罰金200000元;依法判處陳某鑾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70000元;依法判處林某順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依法判處丁某發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依法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賺錢盈利的門路很多
但是逃稅絕對不是途徑
遠離“歪門邪道”
才是正確的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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