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七十多天就要過年了
煙花爆竹的銷售旺季又將到來
不過大家可要注意了
在福州並不是隨時隨地
都可以放煙花爆竹的!
哪些地方禁放?
限放區哪些時段可以燃放?
這個新規定
大家可要提前瞭解一下
今天上午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
備受關注的
《福州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
福州市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放”
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可罰10萬元!
限制燃放區域
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
晉安區(不含宦溪鎮、壽山鄉、日溪鄉)
馬尾區(不含亭江鎮、琅岐鎮)
除上述區域外的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轄區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等有關事項。
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時間: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農曆臘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時至二十二時。
在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禁止燃放區域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群保護範圍內;
(三)建(構)築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範圍內;
(五)城市主次幹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這些禁止燃放地點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標誌,明確具體範圍並負責管護。
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件,依照經營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和規格經營。市政府應當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確定本市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並於每年春節三十日前向社會公佈。
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零售經營點的設置應當遵循嚴格控制、合理佈局的原則,並明確禁止在城市市區佈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限制燃放區域每個街道(鎮)轄區範圍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佈設數量不得超過一個。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屋頂、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2、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行人、車輛、建(構)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3、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4、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在限制燃放區域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在禁止燃放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規定品種和規格以外的煙花爆竹或是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
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者若不按《辦法》要求,銷售超過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規格煙花爆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時限完成回收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福視悅動綜合自福州新聞網、掌上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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