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號”別成為攜號轉網的“自留地”

沈彬

三大電信運營商即將於11月底在全國推行攜號轉網服務,之前工信部三令五申不得對轉網設置障礙。然而,備受爭議的手機“靚號”(吉祥號)轉號問題還是浮出了水面,成為妨礙轉網的最後的“土圩子”。

有的消費者是因為當初申請靚號時,合約動輒要到2050年,因而被要求支付違約金,才能攜號轉網;而有的消費者的手機尾號是6666的號碼,在聯通原本不算是“靚號”,但轉入中國電信之後就算“靚號”,被要求“每月保底消費599元,預存話費24000元”。

原來的合約期沒有滿,所以轉網的時候就必須要支付“違約金”;轉網之後是新客戶,就得遵守新的運營商的“契約”……這些話其實似是而非,是打著合同的名義,固化之前運營商對於所謂“靚號”的不公平的、單方面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假借合同的名義,割裂原本統一的電信市場格局,阻礙了市場正常競爭。

首先,運營商單獨區別出所謂“靚號”資源,強制消費者必須接受月最低消費、高額預存話費等苛刻要求,本身就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018年9月,原安徽省工商局分別約談安徽三大通信運營商,明確“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從國家碼號資源中劃分出所謂的‘靚號’”,並據此與消費者簽訂格式化協議,涉嫌違法。

其次,根據運營商提供的“靚號”格式合同,合約年限動輒長達三四十年,有的長達99年,甚至終身不得更換套餐。這到底是電信服務合同,還是在籤賣身契?因為選了原先某家電信運營商的“靚號”,結果就一輩子都不能夠換電信服務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把生意做成了“婚姻誓約”,這是剝奪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的選擇權,也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顯失公允的合同。

所以說,目前“靚號轉網”的問題,並不是消費者單方面違約,提前解除了合同,該不該賠違約金,該賠多少違約金;相反,是之前運營商附加在“靚號”上的種種月最低消費、消費期限,其正當性和合法性本就存疑。

“靚號”背後的強制消費問題作為歷史問題,應該在目前的攜號轉網改革當中一併破解掉,而不是反過來,作為不能夠順利攜號轉網的理由。過去的積弊不是作為保留積弊的藉口。

今年11月底前要在全國全面實施攜號轉網,這是中央做出的戰略部署。工信部為此印發《攜號轉網服務管理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電信行業此輪改革大動作,就是要通過充分賦權消費者“用腳投票”,來打破既有的電信市場藩籬,讓用戶擁有更多自由選擇權,推動通信運營服務領域的不斷市場化。 所以,推進攜號轉網,不再人為設置障礙,並不是簡單的方便消費者的議題,還涉及到整個電信領域的市場化推動。

所謂“靚號”“吉祥號”,不是電信運營商的“自留地”,碼號資源本來就是國有的。電信運營商應改變“躺著賺錢”的心態,多想想怎麼用高質低價的服務來吸引消費者,這才是市場生存制勝之道。

(作者系知名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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