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保險合同退保需謹慎

長期保險合同退保需謹慎

【案情簡介】

投保人劉女士2006年為自己在某公司購買了一份壽險保單,主險終身壽險,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保障到65週歲。2016年初,劉女士以對某公司的銷售服務不滿進行投訴,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並向北京保險合同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據劉女士介紹,自己需要的是終身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險,而業務員設計的投保方案沒有滿足其需求。

保險公司表示,經向代理人瞭解,該保險規劃是根據劉女士當年的實際情況規劃,最終的投保決定是由投保人本人做出的。當時如果劉女士投保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保費相對較高。考慮劉女士投保時僅26歲,事業剛剛起步,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險保費相對低,先擁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障,以後可以再進行補充。

此案件中,保險公司無明顯過失,但考慮其投保時間已經長達十年之久,劉女士的訴求沒有更多的合理合法證據支撐,保險公司最終沒有滿足劉女士的訴求,建議其繼續繳納保險費持有保單。若提前退保只能按照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為了表示誠意,向劉女士贈送高端體檢服務。劉女士經過理性思考,最終選擇繼續繳納保險費,保險合同持續有效。

長期保險合同退保需謹慎


【案件評析】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願訂立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

根據劉女士訂立的保險合同的約定,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劉女士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劉女士保單下的現金價值少於其累計繳納的保險費,劉女士中途退保要遭受一定的保費損失。因此,不建議投保人中途申請退保。

保險保障是家庭財務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其他金融產品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險投保也不是一次可以到位的。劉女士有較強的保險意識,保險規劃得也比較早,隨著年齡、家庭狀況、收入的變化,可以在原保險合同基礎上補充長期重大疾病保險,增加相應的保險保障額度和範圍,使得保險保障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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