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法院怎麼判?

在機動車交強險或者商業險的合同中,常常可以看到“次日零時生效

”的保險條款,那麼如果上午對愛車投保強制險,下午就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呢?

我們來看看下面的一則案例。

上午買保險下午撞人,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法院怎麼判?

案例詳情:

2011年6月某天下午,郝某駕駛普通客車掉頭時,將在小區院內的張某撞傷。經交警大隊認定,郝某在此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張某於事故後到醫院門診治療,住院治療30天, 經撫順公正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張玉蘭胸部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腰部損傷為十級傷殘。

經查,該車輛系郝某在事故發生前從崔某處購買所得,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登記。

後郝某以崔某的名義,在事故發生當天上午在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為122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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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張某起訴郝某、崔某及保險公司,要求法院判決其賠償,保險公司以事故不在保險期內為由,拒絕理賠。

案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郝某駕駛車輛將張某撞傷,郝某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應對張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關於張某主張崔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雖然郝某與保險公司的合同設定次日凌晨生效的模式,但是該模式並沒有法律依據。


而且該條款系保險公司打印格式,沒有郝某的簽字確認,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已經就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限達成合意。該保險期限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將保險期限推遲,免除了保險公司本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應視為無效。

所以應當認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該在交強險合同範圍內,對張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郝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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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張某總計66284.97元;

超出交強險範圍的損失24375元由郝某賠償;

懂寶總結:

關於保險公司交強險合同生效時間問題,在保險公司未與投保人進行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交強險合同效力應起於“即時生效” 止於“保險期間到期的同一時間”。理由如下:

1. 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來看,“即時生效” 使機動車沒有 “脫保” 的 “空窗期”, 更有利於實現交強險的目的。

2. 從法律規定來看,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該“次日零時起保” 條款將生效時間推遲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從繳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這一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屬格式條款無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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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從交強險的性質來看,對於投保當時至次日零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卻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這顯然有失公平。

4. 從利益平衡及司法實踐角度看,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普遍否定了交強險合同的 “次日零時起保”條款, 如果交強險合同仍堅持使用該條款,無疑增加保險期間長度,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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