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卷三⑦

混合型政府

严格地讲,不存在像一个纯粹政府这样的事物。一个受隔离的统治者,肯定有从属的行政官;一个公共政府肯定有一个首领。因此,在执法权力的配置中,存在着较大数量到较少数量的等级,差别在于有时较大数量依靠较小数量,有时是较小数量依靠较大数量。

有时候这种执法权力配置是平等的。这要么就是各个部分是相互依赖的,比如英格兰政府,要么就是各部门的权威是独立的,但又不完美,比如波兰政府。后一种形式是糟糕的,因为它没有确保政府的统一,国家缺乏联合的纽带。

纯粹的政府与混合政府,何者更佳呢?政论作家常常争论这个问题。这是必须得到解答的问题,就像我们已经回答关于政府所有形式的问题。

纯粹的政府本身更好,这只是因为它是纯粹的。但是,当执法权力不能充分地依赖于立法权,即当君王对主权体的关系比人民对国家更为紧密联系时,这种比例的缺乏必须靠政府的分割治愈。因为所有的部门都没有凌驾在臣民之上的权威,而它们的部门分割使其实力消弱,没有更强的力量对抗主权体。

同样的劣势也为中间层次的行政官的任命所阻止。这些行政官使政府保持完整,保持了两种权力的平衡并且维护了它们各自的权利。政府因而就不是混合型的,而是稳健型的。

相反的劣势也能得到类似的解救。当政府过于松散时,会设立特别法庭去加强它。这是所有民主制国家的做法。在第一种情况中,政府被分割以使其虚弱;在第二种情况中,是使其强大。因为在纯粹的政府中,优点与缺点的最大值都能找到,而在混合型政府中,只会是平均值的情况。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卷三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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