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审查与修改的方法和重点

针对合同应该满足的十六字要求,即“真实合法、条款完备、体例严谨、语言精确”,合同的审查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真实与合法性审查

1.合同主体真实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主体各方应是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法人是公司交往中最常见的合同主体,只要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便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在上文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审查中,已经介绍了具有缔约资格的主体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的合同缔约过程中,我们还要对合同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具体包括: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问题。经营期限的审查主要是合同的相对方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否长于合同期限,以使合同期限处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如果对方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签约时应要求对方先更换营业执照,后订立合同。如果对方坚持签署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之时,不能提供新的有效营业执照时,己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对方承担。

(2)就公司的年报

如果签约主体是法人,这一方面的审查要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是否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是否经过年报;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

④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⑤法律是否对标的物有经营上的限制、是否可以合法流通等。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约主体并非法人,或者合同主体在合法性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在某种场合下必须对主体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并设法找出解决之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虽然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但法院认为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同时违反了其他规定,否则均应认定合同有效。

自然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审查其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证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的司法解释,那些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对其他组织的资格审查。主要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相关签约方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若签约一方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经营许可,由此所订立的合同一般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一旦纠纷产生,容易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资质是不可以借用,也不是企业联盟或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可以共享的。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2)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不同法律行为,其实无非就是保护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也就是说,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在民法上,当事人内心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力的意思,称为效果意思;用以表达其内心效果意思的行为方式,称为表示行为。通常情况下,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两者不一致的情形,此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成立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无效,公司交易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如果合同遭到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2.合同合法审查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审查人的重要工作,也是合同审查的核心。判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除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所以我们在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合法性就得到了保障。包括四个方面: 

(1)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于公司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应以《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为根据,判断合同内容中是否存在会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另外,在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还应当注意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3)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① 对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

② 对约定须经公证方能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③ 对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④ 对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合同,除了要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还应重点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其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为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得为保证人,但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对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对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手续。

⑤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者印章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代理人签字,要对对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避免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

(4)合同履行程序和合同签订方式是否合法。

有些履行程序,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将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因此,对于此类特殊要求,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就合同签订方式而言,有特殊方式要求的主要指招标投标或其他形式的竞价交易,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二)条款完备方面审查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明确和完善。合同条款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具体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反映。在实务中,当事人为追求交易的效率,迅速达成合同关系,在订立合同时,未必需要使合同条款一应俱全,有些合同条款可以以后补充,不像在国外,一份“简单”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可能长达十几页,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另外,合同当事人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疏漏某些条款。虽然对于欠缺某些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法律给予了一定的救济方式,但是,作为合同的审查者,应尽量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避免由于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实际履行带来困难,最终使交易无法完成,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第二、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的是否明确、可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具体明确,可以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具体地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减少计算、举证的麻烦,对于当事人有告诫作用。而在我国,当事人由于碍于情面,或者有些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规避责任,不愿意在合同中提起违约责任或者对此轻描淡写,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实际上该规定形同虚设,不具有任何意义和可操作性。审核违约责任的重点应该是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最简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审查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内容的约定。大部分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这样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合同结构合理性和体例适用性的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正文一般包括定义、陈述与保证、合同方的权利义务、价格和付款条款、生效和有效期、终止、保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和附件等。合同尾部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和实际需要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采取最为严谨的形式是按照合同章、节、条、款、项排列布局,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结构层次的序号按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顺序排列。或者按第一层为“1”第二层为“1.1”,第三层为“1.1.1”,第四层为“1.1.1.1”顺序排列。还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直接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合同体例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非千篇一律。它往往取决于合同草拟者的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其心情和态度,在合同体例和用语本身的多样性的情况下无所谓孰优孰劣。

⑴结构体系清晰度的审查

在面对篇幅较大的合同或以“条款罗列”方式制作的合同时,以及合同审查后还需要加以修改时,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结构体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看清合同的较大组成部分,并判断这些组成部分的划分是否合理;

②查看每一较大组成部分所包括的较小组成部分,直到查看具体条款;

③审查不同层级的内容安排及排列顺序是否存在错误或逻辑问题;

④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秩序等。

这类审查不是合同审查工作中所必需的工作,但在审查某些内容安排杂乱无章的合同时,往往不得不进行结构体系的审查,否则难以保证质量。

⑵合同条款完备度的审查

这一审查主要解决合同是否存在重大的内容缺失问题,任何的内容缺失都将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中的各层标题是否恰如其分、各层标题的体系是否清晰合理;

②通过标题体系判断合同是否缺少某些条款;

③合同法中所列举的八个合同基本条款是否已经具备;

④规范合同本身秩序的外围条款是否完备,如通知、送达等条款是否完备等。

如果合同结构体系非常清晰,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将非常方便,这也是为什么对于结构复杂的合同必须首先判断其结构的原因。

⑶整体思维严谨度的审查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标准进行严谨度审查,但应了解其原理。否则不严谨的合同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也容易产生执业风险。

①是否存在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话题丢失,或根本无从衔接;

②是否存在假设范围过窄而产生以偏盖全的问题;

③是否存在条款间权利义务约定上的冲突;

④是否存在前后同一概念的内涵、外延“飘移”等。

合同的严谨性其实是各种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时更多需要考虑的是逻辑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四)语言规范与精确性审查

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需要正式的书面语言,用词一定要规范、准确、庄重,要避免用词含糊模棱两可。在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尤其是对于合同条款的关键词句,如合同的标的、标的规格、数量的表述必须精确。要通过审查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

合同的语言,须严谨、准确、明晰。以下就合同语言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简单介绍,以避免出现同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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