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价23连涨,高空抛物可以故意杀人论处

本周消息:

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数据,其中,扬州新房环比上涨0.6%,是连续第23个月上涨;

江都将斥资17.23亿元建设城北教育集中区,包括幼儿园、小学、高中等,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标;

新甘泉大道刚刚全线贯通,成为城北最长的东西向交通大动脉;

最高院印发意见,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最高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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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数据。

数据显示,扬州房价坚挺,新房环比再涨0.6%,连涨23个月!同比去年上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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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环比上月微涨0.2%,同比去年上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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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测算,10月份,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7%和0.5%,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0.1和0.4个百分点。

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8.7%和4.4%,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6和0.3个百分点。

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6%和0.5%,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2个百分点。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7.7%和4.6%,涨幅比上月分别回落0.7和0.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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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江苏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一则中标信息——城北教育集中区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中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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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信息透露,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

中标单位是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标段名称是城北教育集中区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据江都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有关该建设工程的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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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城北教育集中区建设工程项目

投资总额:172300万元

建设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建设规模:企业投资172300万,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43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65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215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45000平方米。其中,高中部用地面积约192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12500平方米;小学部用地面积约412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000平方米;幼儿园用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

近年来,江都区委、区政府始终把教育事业作为优先保障的重点,教育投入资金规模持续稳定增长。2019年,区财政对教育系统安排投入218020万元,与2018年的174602万元相比,增加43418万元,增长24.87%,教育投入增幅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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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甘泉大道东延工程快车道全线通车,新建道路已连接上老的新甘泉大道,红绿灯也已经上岗。道路最东端与611省道交叉口的围挡也已拆除,新路与611省道贯通。扬菱路和611省道增添了一条连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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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甘泉大道东延工程总体呈东西走向,西起扬菱路,东到611省道,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实施,设计车速60公里/小时,长约6.3公里,路宽40米(局部34米),双向四车道。工程贯穿槐泗镇区,不仅能够满足当地市民出行的需要,也成为镇区一条迎宾大道,更是主城北部尤其是邗江北部区域重要的东西通道,对方便市民出行、促进北部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甘泉大道的西起点为甘八线,原先东到扬子江北路,2014年东延到扬菱路,如今又东延到611省道,整条道路全长达到了20公里左右,成为北区最长的横向城市大动脉。611省道南起运河北路,北到高邮,从新甘泉大道、611省道往来高邮将十分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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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自家小区里,也有可能“祸从天降”。为了治理高空抛物乱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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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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