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庭昌涉嫌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石庭昌涉嫌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原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民警石庭昌涉嫌受賄一案,晉寧區人民檢察院向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石庭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晉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庭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42900元,並利用其地位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2900元,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第三百八十八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涉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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