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婿想要加名字。女儿一气之下不要了

老人留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女婿想要加名字。女儿一气之下不要了

【1】姐在外,妹妹全心照顾两位老人

宋大爷和老伴儿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成家之后安家在外地,小女儿守在老两口身边,平时照顾老人方便。大姐虽然不在身边,妹妹从来没什么抱怨过什么,姐妹关系特别好。姐姐每逢打电话听到妹妹说的最多的话就是:“姐,你放心,有我呢”。

宋大爷老两口晚年生活过的挺幸福,不短吃不短穿,小女儿隔三差五就回来看看,买上几天够吃的菜。有时候老两口跟女儿开玩笑:连让我们动动筋骨买菜的机会都不给。玩笑归玩笑,透着的是父母对女儿的喜爱和感动。

妹妹的老公对自己的老丈人、丈母娘面子上也算过的去,但有个特别大的毛病:懒。她丈夫在家里是老小,上面一个哥哥仨姐姐,从小的时候什么事儿哥哥姐姐都扛了,连工作也是家里人给安排好的。四十好几的人了,也就是混混工作混混日子。有时候妹妹说多了也烦,干脆照顾爸妈的事儿都自己来。

俩女儿让老人们特别欣慰。宋大爷跟老伴儿有一套房子,可能听到社会上关于家庭财产纠纷的事儿多了,征求过俩孩子的意见。姐姐态度很明确,只要回来有个窝住就行了,房子都留给妹妹,自己肯定不要,家安在外地,老人全靠妹妹照顾。其实对于姊妹俩来讲,感情到这份儿上,房子留给谁都无所谓。

【2】老人过世,本来“顺理成章”的事儿,让妹妹选择了放弃

2015年冬天,宋大爷染上病毒性感冒,互相传染,不幸跟老伴儿同时病了。二老都已经年过七旬,身体抵抗力很差,这一病都就住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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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说老人闹病,姐姐赶紧请了长假回来,跟妹妹一块儿照顾老人。宋大爷最终还是没有扛过去,临近春节的时候过世了。对于老伴儿来讲,失去的是一起携手走过大半辈子的最亲密的爱人,对于女儿来讲,从小到大把自己捧在手上爱在心里的父亲没了,本来是一家人一年里最温馨最热闹的时候,带来的却是无比的悲伤。

缓了多半年的时间,母亲才算稍微“正常”点儿。宋大爷去世之后,母亲一直浑浑噩噩的,俩女儿生怕母亲再有个什么事儿。姐姐每个周末都从外地回来,就为了陪老人一个晚上。

一个周末,母亲把俩女儿叫到一块儿,对她们说:之前说过的房子上的事儿,我想这也是你爸爸的一个心愿,今天跟你们商量一下,我想把房子过户给老二,你们看看行不?

姐姐一点问题没有,之前自己的意思已经说的很清楚。妹妹却不这么想,房子是父母的,父亲不在了,能让母亲安享晚年最重要,而且跟姐姐不能这么分彼此。母亲的态度挺坚决,后来姐姐说了一句话:妹妹,你就别推让了,顺着爸妈的意思来吧。

小女儿回家后,跟爱人说起这件事儿。她爱人没说别的,就带了一句:那就办吧。女儿知道说了也白说,真要办起来还得自己跑,对这种啥事都“懒得动”、最多“动动嘴”的行为早习以为常了,指望着他办,肯定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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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老公这时候突然冒出来一嘴:那要是房本办下来,是不是得写咱俩的名?

小女儿一听这话立刻就火儿了:想什么呢!能指望你啥?我父母的房子现在要给我,你还惦记上了?一天到晚懒的不行,这时候倒勤快了动脑子了?告诉你,没戏!虽然老公百般解释,女儿一句也没听进去……

冷静下来之后,小女儿仔细想了想,之前还真是没有考虑过这个事情。要是把房子过户过来,房子到底算谁的?没遇到过这种事儿,真得需要了解清楚再说……

几番了解下来,妹妹跟母亲、姐姐把自己的想法好好沟通过,最终意见达成一致:妹妹放弃了,把房子全都过户到母亲名下,让母亲再订立一份遗嘱

【3】为什么会这样处理?

这个结果形成的原因,可能在于小女婿的一句话,不管是无意说顺嘴了,还是真有什么心思,这里不去猜测了。这里也不去探讨妹妹是不是防着什么、有什么私心,毕竟是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房子,怎么做都不为过。

说说这里面的关键问题:

1. 女婿多嘴的这句话,其实没什么意义。

宋大爷去世之后,真要把房子全过户给妹妹,需要两个步骤:一个步骤是继承,一个步骤是过户。

  • 在继承这个环节,因为宋大爷生前没有遗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办理。宋大爷的老伴儿、两个女儿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下,首先的原则是三个人平分宋大爷的遗产,即房子中1/2的份额。
  • 如果按照宋大爷生前的意思,需要老伴儿和姐姐放弃继承权,全让小女儿一人继承。因为是法定继承,所以小女儿继承下来的房子份额,不管写谁的名字,其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至于母亲的那一半儿份额,如果“卖给”小女儿的话,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赠”给女儿的话,倒是可以通过指定的方式,给女儿个人。

所以,至少在继承这个环节,小女儿的女婿是可以有份额的。

2. 全过户给母亲的好处和问题。

父母一辈子拼下来的财产,保留在父母手里是天经地义的,至于之后传给谁,凭老人自己的意愿。母亲当初提出过户这件事儿,是因为宋大爷生前表示过这个意思,而且大女儿也非常赞同。

最终把房子全归到母亲一个人的名下,房子的产权人集中了,而且本身就应该是母亲保留。今后可能会产生的问题是,万一母亲再去世,还得再走一遍继承、过户的手续,麻烦。

为什么又让母亲订立了一份遗嘱?房产全部登记在母亲名下之后,母亲就有全部的处置权。通过遗嘱,是可以指定给任何人个人继承的。换句话说,未来是可以让小女儿个人全部继承的。

至于说“防儿媳防女婿”之类的话题,如果子女家庭没问题,“防不防”又有什么意义?这不是用来说事儿的理由。

【4】结语

这是我身边发生的一个真实事情。通过这个事情,希望能给出两点提示:

1.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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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情况下,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国新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说明: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上面的事情,如果小女儿同意继承,所得份额将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继承可以将财产给到想给的人,给到个人。

之前的文章:《 》向大家介绍过,遗嘱的作用是指定好继承人,并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新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上面这个事情中,虽然多绕了一道:先全部让母亲继承、再通过遗嘱的方式给到女儿个人,今后在处理继承过户的时候会增加很多麻烦,但是对于女儿的权利是可以起到很好保障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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