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歷史復原

西南民間至今流傳有這樣一種說法:“兩廣岑黃,思播田楊”,說的就是古代西南地區赫赫有名的四大土司。“思播田楊”即是說思州乃田氏土司的天下,播州乃楊氏土司的天下。在貴州史學界,更有“先有思州,後有貴州”一說。足證,思州土司在歷代經營和開發貴州中所做出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但思州土司分裂為思州和思南兩大土司的歷史過程,大多語焉不祥,或者相關史料的記載漏洞百出。因而要想真正瞭解“先有思州,後有貴州”一說,還得先行復原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的始末。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歷史復原

貴州四大土司分佈

思州分治混誤的特定時空背景

為了對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的情況有所瞭解,我們首先還是從《太祖洪武實錄》卷15所載的兩段史料開始吧

乙巳年六月己丑(公元1365年6月21日),置思南宣慰使司。思南宣慰使田仁智遣其都事楊琛來歸,欲(疑此“欲”字為衍字,當刪)並納元所授宣慰使告身。上曰:‘仁智僻處遐荒,世長溪洞,乃能識天命率先來歸,可嘉也。俾仍為思南道宣慰使。’授琛思南等處宣撫使兼新軍萬戶,以三品銀印給授之。

乙巳年七月乙丑(公元1365年7月27日),元思州宣撫司兼湖廣行省左丞田仁厚遣其都事林憲、萬戶張思濫來獻古州、鎮遠軍民二府,務川、邛水、常寧等十縣,龍泉、瑞溪沿河等三十四州,皆其所守地也。於是,命改宣撫司為思南鎮西等處宣慰使司,以仁厚為宣慰使。

從《太祖洪武實錄》卷15的記載得知,元順帝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思南、思州兩土司先後歸順朱元璋,朱元璋將他們都設置為宣慰司,一個叫思南道宣慰使司,即以後的思南宣慰司;另一個叫思南鎮西等處宣慰司,即以後的思州宣慰司。這一記載出自公元1365年,當時,明廷尚未建國,朱元璋尚未稱帝,文中已有“上曰”字樣,足證是朱元璋稱帝后的追記或改寫,確屬有違修史規範。

而按《明實錄》的記載,將他們設置為宣慰司的依據僅是他們所交的故元所頒宣慰使告身,並未提及上交印信,也未提及上交虎符,這與元代典章制度明顯不符,足證所交的告命並非都是出自元廷正式頒發,而肯定別有來路。

依據《元史》《明史》《貴州通志》《思州府志》《思南府志》《鎮遠府志》《沿河縣誌》《銅仁市志》《岑鞏縣誌》《田氏雁門堂記》等史料記載得知:田景賢之後,其田氏土司襲替情況如下:

田景賢,元至元十四年(公元1278年),授思州安撫使。十八年(公元1281年)閏八月,授思州宣慰使兼安撫使。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閏五月,省思州宣慰司,改為思州順元路宣撫司。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三月,命思州隸屬湖廣行省,五月授思州軍民安撫使,仍隸湖廣行省。

田惟墉,授思州軍民安撫使。

田茂烈,授思州宣撫使。至正十八年 (公元1358年),授思州軍民安撫使。

從思州田氏土司的襲替情況來看,可以足證思州土司在元代90多年的統治期間,該土司長期擔任軍民安撫使一職,其中雖有升遷,但這樣的升遷不能代表該土司在元代的地位和職務變化,即令該土司歸順朱元璋時,呈繳的是宣慰司印,也不能理解為他在元代已穩定地擔任 了宣慰司一職。《太祖洪武實錄》卷15,既然是追述前朝,就得考慮它的代表性。

查《讀史方輿紀要》“思州府”條載:《禹貢》荊州。秦為黔中郡地。漢為武陵、牂牁二郡地。唐為思州地。宋因之。元屬思州軍民安撫司。

這一記載與明初編定的《元史·地理志六》所載“思州軍民安撫司”完全相符。因而,認識思州田氏在元代的任職,不得以《太 祖 洪武 實錄》卷15的記載為準。由此推知,思南土司田仁智所呈交的告命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元末明初之際,地方小朝廷所頒賜。

再查《讀史方輿紀要》卷122有載:“至正中,其族屬鎮遠州知州田茂安始分據其地,以獻偽夏。”

由此得知,在元末之際,田仁智的父輩曾依違於陳友諒和明玉珍之間,接受過這兩個小朝廷的爵位和官銜,但田仁智敏銳地感覺到朱元璋的興起和可資投附,遂帶著明玉珍頒發給他父親的告命去歸降朱元璋。也正因為如此,他既無印信可交,也無虎符可呈,更無輿圖可獻。

歸降時間為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當時明廷既未建國,當然不會有年號,《明實錄》對此的紀事只能是採用吳王紀年,以此替代元朝的至正正式年號。

與此同時,田仁厚歸降朱元璋時,獻納的內容就包括詳細的輿圖,文中還明確指出輿圖所載範圍“皆其所守地也”,但卻沒有明確記載他奉獻了告身和虎符,這也不符合元代委官的行政規範,足證這位田仁厚同樣也投附徐壽輝和陳友諒。因而《明實錄》文中說他在元代時曾任宣撫使也非元朝的正式任命,而是徐壽輝或陳友諒所委,但田仁厚在歸降時,曾任過湖廣行省的左丞,其屬下還有都事林憲、萬戶張思濫兩人,都事和萬戶兩者都是元朝習見的官名。

從這兩個人名的姓氏和姓名結構看,又不是田氏土司的土家族溯源,這也符合元代的職官規範,即元代對所有的土司衙門都委任有蒙古人、色目人或女真人充任的朝廷命官,以此監控土司。這兩人能夠以田仁厚使臣的名義來歸順朱元璋,至少可以探明田仁厚及其祖上直到徐壽輝起事前,一直得到元廷的任命。

在元廷看來,他的身份是正式的,而田仁智的身份則顯然沒有得到元廷的正式委任。上述內容,《明實錄》雖然沒有明確指出,但只要結合元代的典章制度完全可以讀懂其間的真偽。然而,明代編修的官方文書未能直接查對《明實錄》原本,以至於只能憑藉傳聞入史,這就不免會造成一種錯覺,似乎這兩土司歸順時,在元代已經當上了宣慰使,鑑於《太祖洪武實錄》曾三次修改過,修改中元代的年號,地方小朝廷的年號自然屬於避諱和曲筆轉述的範圍。這樣一來,明廷未建國前的文本記載,自然會變得記年記事模糊不清。

《明史》的編修者,以《明實錄》為取材原本,已有的模糊記載必然會給編修者造成錯覺,這批編修者在沒有認真核對《元史》的前提下,就輕率下筆,以至於造成思州土司在元代就一分為二,當上了宣慰使的錯誤記載。其錯有三:

其一,既然是編修正史,涉及前朝時,本該取準於前朝正史,而編修者在此處卻忽視這一原則。

其二,在一個王朝的漫長歲月中,職位升降理所當然,但既然追溯在前朝的任職,就得以最有代表性的任職入史。明知《明實錄》所載僅為一份告命,就靠這一孤證立說,有違正史編修的嚴肅性。

其三,思州、思南兩宣慰歸附過陳友諒、明玉珍,明代典籍有記載者俯拾即是,而《明史》編修者不查,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輕率。正是這種輕率,才導致後世的正史及官方文書對思州土司分治的始末出現了諸多的混誤。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歷史復原

德江龍泉坪思州宣慰司遺址

歷史信息發掘:揭開思州土司分治的面紗

要深入瞭解明初貴州行省早期所領八府,在前代的行政建置沿革,以及其流變的經過就必須先行了解思州土司分治的始末。遺憾的是關於這次極有意義的重大歷史事件,正史和官方文書的記載往往語焉不詳,而且相互牴牾,原因在於這一事件正好發生於元末明初之際。由於當時政局混亂,關鍵性的記載未能得到有效保存,這自然給今天的考訂工作帶來了諸多的困難。

目前較為可靠的記載有出自《讀史方輿紀要》的追記,也正因為是追記,致使這段非用不可的記載中,錯訛也不少。我們只能一面考訂記載的訛誤,一面澄清史實。《讀史方輿紀要》的記載如下

(思州府)《禹貢》荊州。秦為黔中郡地。漢為武陵、牂牁二郡地。唐為思州地。宋因之。元屬思州軍民安撫司《通志》:元至元十二年,思州田氏降,置沿江安安撫司,隸思州安撫司。尋自龍泉坪移安撫司治清江,即此地也。後宣撫仍還舊治。至正中,其族屬鎮遠州知州田茂安始分據其地,以獻偽夏。於是創設思南府,而宣慰田琛徙治都坪。思州自此分為二。

在這段史料中,正確與錯誤的信息交織在一起,單就字面意思很難理出一個頭緒來,能確保與正史的記載完全吻合。因而,不能就字面進行時間和空間上的簡單梳理,必須在這段文字中先找到幾個確鑿無誤的史實基點,再以這些基點為依託延伸驗證其他的史料信息,發現更多的真實信息,最後才能將這些可靠的正確信息,按時間和空間組裝起來,才能重現歷史的真實過程。

通觀上述記載,如下幾個要點可以得到其他史料佐證,足以證明其可靠性。

一是,思州田氏在元代長期的職銜是思州軍民安撫使,這在《元史·地理志六》中有載,可保其正確無誤。

二是,思州田氏土司在元代的治所有兩個,一個在龍泉坪,一個在明代的思州府治所,也就是都坪俄異溪長官司的領地上。這兩個治所的真實性在《明史·地理志七》原文中已有提及,而且明(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嘉靖)《貴州通志》、郭子章《黔記》和《元史·地理志六》都有記載,足以明證其可靠性。

三是,兩宣慰分裂的關鍵人物叫田茂安,這個人名在正史中雖然無考,但在明 (嘉靖)《貴 州通志》中有如下記載。

(田氏)傳六世至至正間,其族屬鎮遠州知州田茂安始分據其地,以獻偽夏。明玉珍創設思南道都元帥府,徙今治(指明思南府府治,在今貴州 省 思南縣 縣城)。宣慰田琛 徙 治 都坪。而思州分為二矣。

這一記載和《讀史方輿紀要》記載同樣正誤難辨,但卻足以佐證田茂安實有其人。

四是《讀史方輿紀要》中還提到“沿江安撫司”一名,這與《元史·地理志六》所載思州軍民安撫司有別,但官銜相同,軍民兩管相同,又都同治思州,但稱沿江安撫司。因而這兩者可能是一而非二。需要弄清的僅在於 “沿江”所代表 的轄地範圍。但關鍵問題在於,這個土司職銜中的江到底是指哪一條江。

查明代思州、思南兩宣慰司境內主要的大河有四條,一是烏江,二是錦江,三是舞陽河,四是東清水江。烏江為思州和播州兩土司分據之地,上游又處在貴州宣慰司的轄境內,顯然不能由田氏獨自管理,因而絕對不可能是烏江。至於錦江,由於兩土司的核心分佈地,無論任何時代都沒有建在錦江邊,因而也不可能是職銜名中提到那條江。

《讀史方輿紀要》中認為沿江的江是指清江,也就是東清水江,但考慮到東清水江,直到明末時,還有很長的河段處在苗疆生界之中,因而《讀史方輿紀要》的結論也不可靠。唯一可靠的只能是舞陽河,因為明代思州宣慰司的治所就在舞陽河邊,上文提到的田茂安是舞陽河上鎮遠州或鎮遠府的長官,舞陽河的上游又容易與龍泉坪相通。這條河在元代時絕大部分河段控制在思州軍民安撫司手中,因而舞陽河在當代習慣上雖然不稱為江,但原文中所說的元 代職銜名所說的“江”只能是指舞陽河。

五是兩宣慰分裂之初起於元至正中,《讀史方輿紀要》和(嘉靖)《貴州通志》兩書均無異說,儘管《元史》中沒有相應的記載,仍然可以視為基本可靠。因為,若兩宣慰分裂為時甚早,像(弘治)《貴州圖經新 志》所說的那樣,在至元十七年 (公元1280年),那麼《元史》必然會有相應記載,《元史》缺載正好反證兩者分裂的時間肯定在元末。因而說發生在元至正中期,應當十分可靠。

上述五個要點,確認其可靠之後,能與這五個點相兼容的信息自然是可靠的史料,否則就不可靠。

反觀《讀史方輿紀要》的原文:“元屬軍民安撫司”。該七字所反映的實質與《元史·地理志六》的記載僅是全稱和簡稱之別,因而兩者都是可靠的記載。《讀史方輿紀要》中提到的《通志》載:“元至元十二年,思州田氏降”這一記載與《元史》的記載無別,亦屬可靠,但下面的記載就需要詳加甄別了。

“置沿江安撫司”六字,只要弄清這裡的江是指舞陽河,就會與下文的可靠記載相吻合。加之,這個名稱在《元史·地理志》缺載,因而應當注意到這個名稱不是出自元初元廷所授,而是元末陳友諒政權所封。它應當是“元代思州軍民安撫司的改稱”,因而下文所說“後宣撫仍還舊治”則肯定不是發生在元代的實情,而且《元史·世祖本紀八》有載: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七月,“敕思州安撫史還舊治。”由此可見,諸志所作“至元十七年敕宣撫使還舊治”,實際上是對《元史》“敕安撫使還舊治”的誤寫,後世地方政權所封的安撫使一職與“還舊治”一事無關。

又,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後,思州土司的地位雖有升有降,但直到至正十八年 (公 元1358年),思州土司仍為軍民安撫使。那麼,思州土司的分裂,只能發生在元末,因而(弘治)《貴州圖經新志》的下述記載: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思州田氏降。置沿江安撫司,隸思州軍民宣慰司。尋自龍泉坪徙宣撫司治於清江,即此,因稱此為思州。而改稱故思州為思南,隸湖廣行省。”顯然全部站不住腳,純屬後世的臆改。

再看《讀史方輿紀要》原文“尋自龍泉坪移宣撫司治清江,即此地也。”文中以“尋”字開頭,足見,顧祖禹也未查到可靠的證據,去坐實治所遷移的具體時間。“龍泉坪”上文已經討論過,確屬思州田氏的第二個腹心地帶,因而遷移治所必然有其事,而且肯定是從龍泉坪遷出,但遷到的地點卻肯定不是我們上文所說的“東清水江”。因為元代時的東清水江,其上游尚屬生界,其下游雖不屬生界,但不在思州田氏的控制範圍內,顯然不會把治所遷到這樣的地方,因而文中提到的清江絕對不是東清水江,而只能是舞陽河的下游。

顧氏原文中還提到“即此地也”,也就是在明代的思州府治,即今天的貴州省岑鞏縣,這就更不可能是東清水江了。因為明代的這個思州府治所,在舞陽河北岸,而東清水江卻在舞陽河的更南面。可見,這裡的“清江”是舞陽河的誤寫。這次遷移治所肯定是在舞陽河邊,而不會到東清水江去。

再看“而宣撫司仍還舊治”句。注意這裡反映的是一個牽連性的錯誤。正因為顧祖禹認定,思州安撫司和思州宣撫司是兩個有上下級關係的並存土司。同時又並存著兩個十分可靠的關鍵治所舊址,一個在龍泉坪,一個在舞陽河北岸。因而,這兩個並存的機構必然應該各在一個治所,並據此推測,說宣撫司不久以後又遷回到龍泉坪,這樣寫都是顧祖禹理解錯誤的結果。

查《元史·地理志六》得知,“思州軍民安撫司”項內,“龍泉坪”三字後有如下一段小字補註:“思州,舊治龍泉。及火其城,即移治清江。至元十七年,敕陡(徙)安撫還舊治。”由此可見,這次移治的時間甚短,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後,又返回了龍泉坪,但必須指出,返回龍泉坪的是思州軍民安撫司,而絕不是思州宣撫司。而且還需注意,治所遷回龍泉坪,並不意味著將清江邊上的那個思州治所完全放棄,在其後的發展中,重新遷到這個治所也是完全可能的,特別是在元末紛爭之際,遷回這個清江邊上的治所更是事出必然,因為思州安撫使只有遷到了此地才有可能從徐壽輝或陳友諒手下獲得“宣撫使”這個職銜。

不過,龍泉坪那個舊的腹心地帶,由於處在與播州楊氏互爭雄長的關鍵地帶,因而在元末之際,控制龍泉坪的田氏宗族必然會與明玉珍發生來往,並可以從明玉珍手中獲得“宣慰使”這一職銜。這個主導思州土司分裂的關鍵人物就是上文提及的田茂安,即田仁智的父親。《元史·地理志六》的記載也正好證實了這一點。

總之,思州田氏土司的分裂,只能發生在元末群雄割據之際,而不可能處在元廷正常統治全國的時段內,這個治所的變動,事實上僅是一次偶發事件,對這一偶發事件,《元史》的記載完全可靠。

《元史》記載未及之處僅在於,至正年間,徐壽輝起事後,元廷對這一地區已經脫控,因而思州田氏土司的分裂,顯然不可能載入《元史》。與此同時,新起的明廷當時也未能夠控制這一地區,因而也不可能載入《明實錄》。《讀史方輿紀要》取材於《通志》的記載反而貼近史實,即元代正式所封的思州安撫使在至正年間設置於清江邊,也就是舞陽河邊,並投靠了徐壽輝等,升級獲得了宣撫使一職。而田氏土司的族人田茂安 則利用控制龍泉坪之際,投靠明玉珍而獲得思州宣慰使一職。這才是思州分治的要害所在。

再看《讀史方輿紀要》“至正中,思州族屬鎮遠知州田茂安分據其地,以獻偽夏。於是,並設思南府”這一記載。上文已經討論過,思州分裂時間只能發生在元末,因而此處的至正中完全可靠。以這一事件為基點出發,這段文字中的幾個失誤也就明白如畫了。先看“鎮遠州”,據(《太祖洪實錄》卷15)的記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田仁厚向朱元璋所獻的輿圖中,鎮遠分明是府,而不是州,鎮遠改州那是洪武初年的事情。既然是鎮遠府,那麼下文的“知州”二字也應當正作“知府”。“田茂安”一名,上文已經討論過,確有其人,而田仁智是田茂安的兒子也確鑿無誤。

“田茂安始分據其地”八字中,要害的字眼是“其”字,顧祖禹由於沒有注意到元至正以前,只有一個思州土司,沒有兩個思州土司,以至於這裡的“其”聯繫上文來看,到底是指沿江安撫司還是指思州宣撫司,自然誰也說不清。但反過來,若以《元史·地理志六》的記載為準,只有一個思州軍民安撫司,那麼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那就是這位田氏同胞兄弟田茂安分地的對象正是思州軍民安撫司的領地。接下來,需要討論兩個問題:一是他為何有機會侵吞思州土司的領地;二是要討論他如何侵吞這片領地。

對於前一個問題,光看顧祖禹的記載不可能獲得正確的答案,必須結合元至正時代的全國形勢,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釋來。元至正中期,反元勢力風起雲湧,元廷對中國南方完全失控。以至於溪洞地區各土司,不得不依違於各反元勢力之間以求自存。思州軍民安撫司也不例外,先後控制過洞庭湖以南地帶的徐壽輝、陳友諒都會毫不例外的要求該土司歸順於他們,思州土司迫於形勢也作了這樣的歸順。歸順之後,按照當時的形勢,肯定得對思州土司加官晉爵以示籠絡。查《太祖洪武實錄》15卷中有關至正二十五年,思州土司歸順的記載得知,思州土司呈交的前朝委任的職銜已經成了宣撫司,思州宣撫一名,不見於《元史》的原因,正在於宣撫一職非元廷所封,而是反元的地方勢力所封。顧祖禹沒有注意到這一發生變化的時間,僅限於元末亂世,才造成了對史料的誤讀,誤以為整個元代,並存著思州軍民安撫司和宣撫司兩家土司。弄清了顧祖禹的這一失誤後,那麼歸順徐壽輝、陳友諒的真正思州安撫司就只能是田仁厚或其父親,思州被委任為宣撫司也因此而起。

弄清了這一背景,思南土司的分歧點也就有了著落。查《元史·地理志六》得知,鎮遠府是思州軍民安撫司的下屬行政單位。據此可知,田茂安正是憑藉族人的身份,擔任了鎮遠府這一下屬的行政單位的長官。也是憑藉這一長官的身份,而瞭解了思州土司歸附徐壽輝和陳友諒的經歷,並由此而萌生了投靠另一個主子的念頭。這在當時的形勢下是完全符合實情的。有鑑於此,在當時的背景下,出現分裂在開始時,僅是一種土司謀取自身安全的活動,並非真正的分裂,因而說其“分其地”的實際內容,在開始時也不是真正的分地而治,因而也不會引起當地的社會震動,只會引起外界文本記載的混亂。就實質而言,這樣的分裂在開始時,僅是一種表象,並不具有實質性。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歷史復原

思州古鎮

至此,對《讀史方輿紀要》所載“思州族屬鎮遠知州田茂安分據其地,以獻偽夏。於是,並設思南府。而宣慰田琛徒治都坪。思州自此分為二”,也就獲得了正確的理解。文中所說的“偽夏”,顯然是指明玉珍所建的地方政權。從《明太祖洪武實錄》15卷對田仁智歸降的記錄來看,他上交的委任告身已經是思南宣慰使,而不再是鎮遠府的知府。足證他的這個思 南宣慰使職銜是明玉珍所委,而非元廷所委。

再看,田仁智呈報給朱元璋的文件,並無所轄府、州、縣輿圖和下級長官司的清單。而一個月後,田仁厚所獻的文件,卻有整個思州的府、州、縣清單和輿圖,但卻沒有敕書,也沒有虎符。這就可以說明三個問題,

其一是直到思州、思南兩土司投靠朱元璋時,兩者所領土地,其實還沒有真正劃分,因而田仁智交不出輿圖來。

其二是兩家土司都交不出元代頒發的虎符來,也交不出元代頒發的思州軍民安撫司的告身來。這隻能理解為,元廷頒發的虎符、告身,可能早就交給徐壽輝或陳友諒,並在陳友諒與朱元璋的戰鬥中丟失。也可能是陳友諒給田仁智、田仁厚委任的職位比元廷委任的安撫司職位要高,為了讓朱元璋給他更高的官,因而隱瞞了元廷頒發的真實文件。這進一步坐實,思南宣慰使、思州宣撫使等職都反元勢力所為,絕非元廷所封。

其三是朱元璋對田仁智和田仁厚所委職銜的名稱也十分奇怪,田仁智被委任為思南道宣慰使,而田仁厚被委任為思南鎮西等處宣慰使。兩個宣慰司同時管轄思南,這不是一件尋常事件,也不是朱元璋不瞭解情況的錯誤處置,反而是朱元璋已經察覺田氏兄弟雙方都有欺詐行為後,而採取的不致引起後患的變通對策。

原因在於,田仁智的欺詐行為,是揹著田仁厚歸順朱元璋。田仁厚遲一個月也歸順了朱元璋。朱元璋出於迫切招降納叛,壯大自己力量的需要,對具體情況來不及認真調查,因而開始時被田仁智矇蔽,為獎勵思南土司率先歸降,已經把他委任為思南道宣慰使。一個月後,田仁厚來歸降,田仁智的欺詐行為隨之被澄清。出於當時全國尚未統一,正當用人之際,朱元璋認為還不到揭穿他們欺詐行為的時候,因而只好將田仁厚也委任為思南鎮西等處宣慰使。讓他們兩人自己平衡內部的糾紛,併為日後將思州分而治之奠定基礎。

總之,朱元璋的這一項高明的政治手腕,其後果必然會導致思州、思南的真正分裂。鑑於上述原因,顧祖禹斷言是田茂安分地降於偽夏,才導致思州的分裂,其實並不正確。真正確認二者分裂的關鍵人物,反倒是朱元璋,而分裂的標誌正是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田仁智和田仁厚同時受封為思南宣慰使。

因而顧祖禹說“於是,並設思南府”這一記載本身沒有錯,錯在沒有點明是朱元璋並設思南宣慰司,而不是設府。此外,並設兩個思南宣慰司的背景,顧氏也沒有講清楚,不是田茂安降夏,並設思南宣慰司。而是田仁智和田仁厚先後歸降朱元璋,而導致思南宣慰司的並設。再看,“而宣慰田琛徒治都坪。思州自此分為二。”顧祖禹的這段記載錯訛甚多。

查《明史·貴州土司列傳》得知,田琛是田仁智的孫子,田弘正的兒子。田琛任宣慰使一職時,那是明洪武二十年以後的事,其與田茂安處在不同時代,何來徙治分二?由此可見,把田琛遷徙治所作為思州分離的原因,實質上是將分裂後的事實作為原因去利用,所得的結論顯然是錯誤的。

就在田琛任宣慰使之前,思南土司田大雅得到了明廷的認可,已經將思南宣慰司的 治 所從 蠻夷長官司領地遷治鎮遠,其事見載於《明史·貴州土司列傳》。需要深究之處僅在於明廷為何做出這一決定。憑藉上文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田大雅的祖父田茂安原先就是鎮遠府的知府,因而這一遷治並不出乎意料。加上,這時的“思南鎮西等處宣慰司”已經改名為“思州宣慰司”。吳王元年(公元1367年),兩土司共同稱為“思南”的混亂局面已經結束。為了使思南一名與其治所的位置相一致,當然得將治所遷到南面的鎮遠州。加之,明廷當時已在規劃西征雲南,舞陽河航道的戰略地位已經凸現出來,明廷又出於利用思南宣慰司保衛舞陽河航道的需要,當然極力支持他將治所遷移到鎮遠城。

總之,思南宣慰司將治所遷到鎮遠,也不是分離的原因,而是分裂後派生的後果。同樣的道理,田琛再次將治所遷到都坪俄異溪長官司治所,也就是日後的思州府治所,即今貴州省岑鞏縣城,則是田琛與田宗鼎的矛盾已經激化,處於爭奪舞陽河航道的管理權而採取的行動,田琛的這一次遷徙更不是分離的原因,而只是分裂激化的標誌。顧祖禹在上述理解上多有失誤,因而這一記載不得為據。

再看,顧祖禹原文,“按,元志:有沿河等處長官司。疑即志所稱沿江安撫司。而思州為宣撫司,元志不載。”顧祖禹這一記載的上半段,是將沿河長官司和沿江安撫司混為一談,對此,上文已有討論,沿河長官司即沿河佑溪等處蠻夷長官司,所處位置在烏江流域,而不在舞陽河流域,兩者不能相混。因而顧祖禹此處的猜測,沒有實質性的意義。而且這個“沿江安撫司”是否在歷史上真正出現過都值得懷疑。至於“思州為宣撫司,元志不載”的記載,則正確無誤。現在需要理清的僅在於《元史·地理志》不載的原因,就是這一任職並非出自元廷,而是出自陳友諒,“元志”當然不會有記載。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思州、思南兩土司分治歷史復原

思州城地圖

了卻恩恩怨怨:思州土司分治的歷史復原

綜上所述,後世諸書對思州分裂的原委或語焉不詳,或錯訛百出,皆事出有因。原因在於元朝和繼起的明朝從至正十年(公元1350年)起到至正二十五年(公元1365年)止,對溪洞地區完全脫控,正史的官方文書缺載或錯訛,而導致了後世的誤解。思州分裂的真實原因,發端于思州土司依違於各反元地方勢力之間,以求自存。擴大於鎮遠知府田茂安,背叛思州土司嚮明玉珍邀寵,定型於明太祖朱元璋將田仁智和田仁厚同時委任為思南宣慰使。

在這一過程中,田茂安、田仁智父子既欺騙了真正的思州土司田仁厚,又邀寵於明玉珍,獲得了宣慰使一職,然後又用這一任職去騙取了朱元璋的封賞。與此同時,田仁厚也有他的欺騙行為,他投降過陳友諒而獲得了宣撫司一職,然後又用宣撫司一職和領地輿圖,騙得了朱元璋的信任,由此結下了田氏兄弟的三代仇怨。在這個過程中,朱元璋和明廷在全國統一前,當然不知道全部實情。但朱元璋卻能憑藉自己的政治敏感,早就識破了田氏雙方對他的欺詐,因而採取不動聲色的辦法將兩者都委任為思南宣慰使,從而達到了分而治之,利於駕馭的政治目的,因而思州、思南兩土司日後的紛爭,最終導致兩者一道覆滅,其實早就在朱元璋、劉基和宋濂等人安排好的謀略之中。由此可見,貴州省的設置,不能單純地理解為明成祖所為。明太祖早已作了預先的安排,只是朱元璋等人的規劃,在當時還屬於軍事機密,因而在《明實錄》中難以查到痕跡罷了。

澄清了思州、思南兩宣慰的有關史實後,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在於,思州、思南兩宣慰轄地劃分的過程,以及一剖分的結果,《明史·地理志七》《明史·貴州土司列傳》,以 及《明史 紀事本末》,連同明代貴州的四大通志:(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嘉靖)《貴州通志》(萬曆)《貴州通志》和郭子章的《黔記》都有相對準確的記載。需要解決的問題僅在於,這樣進行土地分剖的原因及其導致的後果。

據上述各書的記載,思南宣慰司的領地在貴州設省時,被分設為思南、鎮遠、銅仁、烏羅4府。應當看到,思南府的這4片轄地,並不是靠武力強取的結果,而是歷史積澱的必然。

鎮遠府是田茂安發家的根據地,舞陽河黃金水道又是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明廷也希望思南宣慰司插手舞陽河航道管理,以分思州宣慰司的實權。因而思南宣慰司得以輕而易舉地控制鎮遠地區。田大雅將治所遷移到鎮遠,僅標誌著他早已牢牢地控制了鎮遠地區,遷移治所僅是一個標誌,表明兩宣慰矛盾的激化。

至於思南宣慰司控制思南地區,則另有原因。一方面,思州土司從元代起,他的政治、經濟中心已經南移,思南地區又處在播州楊氏勢力的壓制之下,為了經營舞陽河航道的需要,思州土司不得不放棄對思南的部分控制,這就給思南土司的崛起創造可趁之機。隨著田茂安倒向明玉珍的大夏政權之後,又由於思南地區離四川較近,田茂安在明玉珍支持下,當然有能力順利控制思南。

降明以後,作為一個鐵定的歷史事實在明代被承襲下來。理解這一土地割據並不困難,真正的困難在於,思南宣慰司為何能順利地控制銅仁和烏羅地區。因為這兩個地區,無論對思南還是思州兩宣慰來說,都是拓展未久的新地。要牢固控制這一地區,對思州和思南來說都有很大的困難。思南宣慰司能控制銅仁和烏羅,與銅仁長官楊氏家族有直接關係。田仁智降明的代表就是都事楊琛,這個楊琛正出身於銅仁土司家族,田仁智用高位收買了楊琛,從而實現了對銅仁和烏羅的控制。

而在這個時候,思州土司田仁厚,由於在降明問題上落後了田仁智一步,因而被迫為保衛自己的正宗地位而奮鬥,加上舞陽河航道的利益在當時更顯得重要,因而只好接受了田仁智這一挑戰,被迫放棄了對銅仁和烏羅的控制。

鑑於石阡和思州是思州土司在元代的兩個腹心地帶,這兩地由田仁厚牢固控制,自然是常理中的事情。至於黎平、新化落到思州土司的手中,至少有三重原因。一是田茂安勢力從未涉足過這一地區;二是因為這兩個地區距離田茂安的控制地太遠,他只能默認鞭長莫及;其三是思州土司控制著進入新化和黎平的通道,也就是東清水江位於赤溪南洞長官司的小江河谷。思南土司無法越過思州土司領地,直接插手新化和黎平。

由此看來,思南、思州的領地分治,同樣是歷史積澱和形勢發展的綜合結果。明廷要在思南地區這個思州土司的老根據地置府,也就不會感到意外了。由於思南地區是思州土司長期經營的老腹心地帶,因而儘管當地的民族構成複雜,並不遜色於明代貴州的其餘各府,並面臨著臘爾山生界。但因為長期經營的後果,定居農耕居民已經成為這一地區的主體居民。即使在思南地區沒有設置過衛所,其社會穩定性依然十分發牢靠。這正是思南府設置後,動亂極少,改縣容易的社會歷史原因。

當然,這段社會歷史原因正是思州數百年經營的結果,也是思州土司對貴州設省的重大貢獻之一。思南宣慰司的第三代土司,不過是繼承前代的成果,轉贈於明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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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文獻

貴州民族研究所編《明實錄·貴州資料輯錄》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 》(卷 122·貴州三),油印本.貴州省圖書館藏本。 

宋濂等撰《元史》(卷63志15地理6)北京:中華書局,1976年版。 

謝東山修.張道纂.(嘉靖)《貴州通志》油印本.貴州省圖書館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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