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鹽湖公安對違規營業的18號KTV進行查處

近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接群眾舉報,前期被查封的18號KTV一直在違規營業,接報後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兩級黨委高度重視,立即部署進行專項打擊,11月14日晚10時許,在運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隊集中調度指揮下,鹽湖分局抽調西城,北相,馮村,特巡警大隊,110機動隊百餘名警力,協同市局治安支隊多警種聯合行動,對人民北路18號KTV進行地毯式突擊清查,行動中共帶回50餘人,以營利為目的陪侍女性20餘人,男性客人9人,管理人員18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對涉嫌違規經營的該娛樂場所法人張某軍予以行政拘留。

運城鹽湖公安對違規營業的18號KTV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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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五)賭博;(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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