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吉林日報


11月11日,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星屹等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陳星屹和赫麗玲於2012年相識,赫麗玲於2013年成立吉林市財鴻投資諮詢有限公司,陳星屹向赫麗玲介紹貸款客戶並獲取報酬。2017年8月,陳星屹與張萬也、王世賀、曹宇、陳剛、劉柏成、王一涵合夥出資,在吉林市成立地下民間借貸組織,以個人名義從事違法發放高息貸款業務,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陳星屹負責客戶招攬、業務洽談、領導催收及團伙非法利益的分配等活動,逐漸形成以陳星屹為組織領導者,赫麗玲、張萬也、王世賀、曹宇、陳剛、劉柏成、王一涵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民間借貸名義,以所謂的無抵押、無擔保放款,即“空放”等方式為誘餌吸引人借款,以違約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設定不合常規的還款週期及高額利息;在交付錢款時,通過讓被害人持現金拍照、製造虛假的資金走賬流水,提前收取首期利息,額外收取手續費、外訪費等費用,使被害人實際借款數額遠低於約定的借款數額;在被害人還款時,隨意設定還款截止時間,製造還款障礙,肆意認定違約;在催收時,採用拘禁、毆打、威脅、體罰、侮辱或者砸玻璃、噴油漆、抹糞便等方式滋擾、威脅被害人及其親屬,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該組織還藉助訴訟、公證等方式索取“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該組織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尋釁滋事、合同詐騙等犯罪30餘起,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創傷,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後果。陳星屹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17年至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20萬元至44萬元不等刑罰。(魏強 賈巖 記者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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